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有哪些要求
時間:2018-05-16 閱讀:881次來源:本站
《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2號,以下簡稱122號令)經2012年4月10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并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同意,于2012年8月13日發布,并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6章44條。
(一)適用范圍
消防產品是指專門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消防產品,以及對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二)市場準入
1.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后,方可生產、銷售、使用。
2.消防產品技術鑒定制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經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銷售、使用。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
(三)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1.生產者責任和義務。消防產品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消防產品質量負責,建立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和消防產品銷售流向登記制度;不得生產應當獲得而未獲得市場準入資格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2.銷售者責任和義務。消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不得銷售應當獲得而未獲得市場準入資格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3.使用者責任和義務。消防產品使用者應當查驗產品合格證明、產品標識和有關證書,選用符合市場準入的、合格的消防產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定期組織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修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四)監督檢查
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分別對生產領域、流通領域、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接受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擅自轉移、變賣、隱匿或者損毀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物品,不得拒絕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五)法律責任
對生產者、銷售者的消防產品違法行分別由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從重處罰;對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各類場所在使用領域存在的消防產品違法行為以及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適用范圍
消防產品是指專門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消防產品,以及對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二)市場準入
1.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后,方可生產、銷售、使用。
2.消防產品技術鑒定制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經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銷售、使用。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
(三)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1.生產者責任和義務。消防產品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消防產品質量負責,建立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和消防產品銷售流向登記制度;不得生產應當獲得而未獲得市場準入資格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2.銷售者責任和義務。消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不得銷售應當獲得而未獲得市場準入資格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3.使用者責任和義務。消防產品使用者應當查驗產品合格證明、產品標識和有關證書,選用符合市場準入的、合格的消防產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定期組織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修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四)監督檢查
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分別對生產領域、流通領域、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接受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擅自轉移、變賣、隱匿或者損毀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物品,不得拒絕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五)法律責任
對生產者、銷售者的消防產品違法行分別由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從重處罰;對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各類場所在使用領域存在的消防產品違法行為以及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