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下月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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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82號
《安徽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已經2017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李國英
2017年12月2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依照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應當參照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將地方消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以及本省有關消防工作規定。
(二)在立法權限內針對本地區實際情況,及時提請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訂消防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修訂消防方面的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
(三)統籌城鄉消防發展,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組織實施。
(四)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研究部署本地區消防工作重大事項,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
(五)健全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消防工作協調機制。
(六)建立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機制,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重大節假日、重要活動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檢查。
(七)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并組織有關部門督促隱患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公安消防隊和專職消防隊。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公益屬性,采取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招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建設營房,配齊裝備;按規定落實其工資、保險和相關福利待遇。
(九)組織和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十)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發展消防公益事業。加強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采取購買服務等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工作和互聯網、物聯網等信息技術在公共消防安全領域的應用。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八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本級政府預算中安排必要資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促進消防事業發展。
(二)科學編制和嚴格落實城鄉消防規劃,預留消防隊站、訓練設施等建設用地。
(三)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
(四)加強消防水源建設,按照規定建設市政消防供水設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辦法,明確建設、管理維護部門和單位。
(五)定期分析評估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重大火災隱患,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六)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有計劃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開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動。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社會福利機構、幼兒園、托兒所、居民家庭、小旅館、群租房以及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的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鄉鎮規劃、村莊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安排必要資金,用于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
(三)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消防專(兼)職管理人員,負責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四)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裝備,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
(五)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六)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三至第七項職責,并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第十一條 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政府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規定履行同級別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工作的情況;其他負責人應當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組織工作督查,推動分管領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依法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根據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特點,在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內容。
(三)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
(四)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
(五)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每年組織應急演練,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每半年對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進行一次綜合分析評估,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二)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對投入使用和營業前的公共聚集場所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對投入使用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三)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督促火災隱患整改,及時報告、通報重大火災隱患。
(四)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依法承擔或參加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依法對火災事故作出處理。
(五)依法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火災高危單位,并向社會公布。
(六)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
(七)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五條 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督促、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導下,對其日常監督檢查范圍的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及時受理、依法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三)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滅火、應急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六條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涉及消防安全許可事項和許可事項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條件進行嚴格審查,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不得批準開辦。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商務、教育、衛生計生、文化、民政、文物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建筑工地、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學校、醫院、公共娛樂場所、民政服務機構、博物館、旅游景區(點)、文物保護單位等場所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研判本行業、本系統消防安全形勢,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單位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整改火災隱患,解決消防安全突出問題,推行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并逐級落實行業消防安全監管責任。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安全監管、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公安等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客運車站、港口、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壓力容器、消防產品的安全監管,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依法嚴格審查,及時查處違法生產、儲存、運輸、經營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消防產品的行為。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綜合保障職責:
(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對消防資金進行預算管理。
(三)教育、科技、司法行政、文化等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的宣傳教育納入教育、教學、科普、普法、文化工作內容。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公務員培訓、職業培訓內容。
(五)新聞出版廣電部門應當督促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站等新聞媒體宣傳消防知識,刊播消防公益廣告。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行政管理職責:
(一)城鄉規劃管理部門依據城鄉規劃配合制定消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依據規劃預留消防站規劃用地,并負責監督實施。
(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年度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計劃,統籌實施。
(三)通信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通信業、通信設施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人防部門負責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五)文物部門負責文物保護單位、世界文化遺產和博物館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六)農業、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七)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的消防安全行政管理職責。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責:
(一)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監管機構負責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業機構、保險機構及服務網點、派出機構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保險監管機構負責指導保險公司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業務,鼓勵保險機構發揮火災風險評估管控和火災事故預防功能。
(二)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推廣采用先進的火災防范技術設施,引導用戶規范用電。
(三)燃氣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氣經營者指導用戶安全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依法查處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等各方主體的燃氣違法行為。
(四)互聯網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指導網站、移動互聯網媒體等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
(五)民政部門應當將火災災后救助納入社會救助體系,及時開展災后救助。
(六)氣象、水利、地震部門應當及時將重大災害事故預警信息通報公安消防部門。
(七)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章 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落實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火災隱患整改、專職或志愿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
(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四)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五)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證上崗。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人員密集場所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等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七)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在隱患未消除之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八)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或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加強隊伍建設,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加強消防裝備配備和滅火藥劑儲備,建立與公安消防隊聯勤聯動機制,提高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三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第二十二條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警示、提示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積極應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四)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和敷設電氣線路、管線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并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五)建立微型消防站,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組織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日開展防火巡查,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應當至少每2小時開展一次防火巡查,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醫院、民政服務機構、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巡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 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單位除應當履行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二)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有工種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當取得建(構)筑物消防員資格證書。
(三)專職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
(四)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在有關場所、建筑物內配備防毒面具、緊急逃生設施、疏散引導器材等疏散逃生設備。
(五)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六)按照規定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二十五條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的,由共管共用方協商確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應當與業主約定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住宅物業由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應當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住宅區物業管理主體不明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業主、使用人簽訂防火協議,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對消防設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
第二十八條 住宅物業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等費用,納入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共用消防設施屬人為損壞的,修復或者賠償的費用依法由侵權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 石化、輕工、物流等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動本行業消防安全工作,引導行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三十條 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評估、咨詢、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法依規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五章 考核監督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建立消防責任制的要求,逐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主體、責任范圍、目標任務、工作措施、獎懲辦法等內容。
上級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納入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內容,作為對所屬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綜合考評的重要依據。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本行業、本系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并將檢查考核結果作為評先評優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工作,建立成員單位消防工作協調合作、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召開成員單位會議,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十四條 建立消防安全信用制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消防安全信用情況應當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準、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職責時,應當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許可、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失職瀆職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有主管部門的,通報其主管部門。
對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造成火災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本省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微型消防站,是指單位、社區組建的有人員、有裝備,具備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的志愿消防隊。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282號
《安徽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已經2017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李國英
2017年12月2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依照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應當參照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將地方消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以及本省有關消防工作規定。
(二)在立法權限內針對本地區實際情況,及時提請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訂消防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修訂消防方面的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
(三)統籌城鄉消防發展,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組織實施。
(四)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研究部署本地區消防工作重大事項,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
(五)健全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消防工作協調機制。
(六)建立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機制,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重大節假日、重要活動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檢查。
(七)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并組織有關部門督促隱患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公安消防隊和專職消防隊。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公益屬性,采取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招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建設營房,配齊裝備;按規定落實其工資、保險和相關福利待遇。
(九)組織和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十)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發展消防公益事業。加強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采取購買服務等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工作和互聯網、物聯網等信息技術在公共消防安全領域的應用。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八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本級政府預算中安排必要資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促進消防事業發展。
(二)科學編制和嚴格落實城鄉消防規劃,預留消防隊站、訓練設施等建設用地。
(三)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
(四)加強消防水源建設,按照規定建設市政消防供水設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辦法,明確建設、管理維護部門和單位。
(五)定期分析評估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重大火災隱患,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六)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有計劃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開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動。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社會福利機構、幼兒園、托兒所、居民家庭、小旅館、群租房以及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的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鄉鎮規劃、村莊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安排必要資金,用于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
(三)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消防專(兼)職管理人員,負責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四)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裝備,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
(五)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六)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三至第七項職責,并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第十一條 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政府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規定履行同級別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工作的情況;其他負責人應當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組織工作督查,推動分管領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依法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根據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特點,在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內容。
(三)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
(四)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
(五)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每年組織應急演練,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每半年對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進行一次綜合分析評估,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二)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對投入使用和營業前的公共聚集場所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對投入使用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三)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督促火災隱患整改,及時報告、通報重大火災隱患。
(四)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依法承擔或參加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依法對火災事故作出處理。
(五)依法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火災高危單位,并向社會公布。
(六)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
(七)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五條 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督促、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導下,對其日常監督檢查范圍的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及時受理、依法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三)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滅火、應急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六條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涉及消防安全許可事項和許可事項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條件進行嚴格審查,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不得批準開辦。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商務、教育、衛生計生、文化、民政、文物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建筑工地、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學校、醫院、公共娛樂場所、民政服務機構、博物館、旅游景區(點)、文物保護單位等場所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研判本行業、本系統消防安全形勢,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單位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整改火災隱患,解決消防安全突出問題,推行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并逐級落實行業消防安全監管責任。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安全監管、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公安等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客運車站、港口、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壓力容器、消防產品的安全監管,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依法嚴格審查,及時查處違法生產、儲存、運輸、經營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消防產品的行為。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綜合保障職責:
(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對消防資金進行預算管理。
(三)教育、科技、司法行政、文化等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的宣傳教育納入教育、教學、科普、普法、文化工作內容。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公務員培訓、職業培訓內容。
(五)新聞出版廣電部門應當督促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站等新聞媒體宣傳消防知識,刊播消防公益廣告。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行政管理職責:
(一)城鄉規劃管理部門依據城鄉規劃配合制定消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依據規劃預留消防站規劃用地,并負責監督實施。
(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年度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計劃,統籌實施。
(三)通信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通信業、通信設施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人防部門負責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五)文物部門負責文物保護單位、世界文化遺產和博物館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六)農業、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七)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的消防安全行政管理職責。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責:
(一)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監管機構負責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業機構、保險機構及服務網點、派出機構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保險監管機構負責指導保險公司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業務,鼓勵保險機構發揮火災風險評估管控和火災事故預防功能。
(二)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推廣采用先進的火災防范技術設施,引導用戶規范用電。
(三)燃氣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氣經營者指導用戶安全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依法查處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等各方主體的燃氣違法行為。
(四)互聯網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指導網站、移動互聯網媒體等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
(五)民政部門應當將火災災后救助納入社會救助體系,及時開展災后救助。
(六)氣象、水利、地震部門應當及時將重大災害事故預警信息通報公安消防部門。
(七)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章 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落實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火災隱患整改、專職或志愿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
(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四)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五)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證上崗。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人員密集場所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等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七)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在隱患未消除之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八)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或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加強隊伍建設,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加強消防裝備配備和滅火藥劑儲備,建立與公安消防隊聯勤聯動機制,提高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三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第二十二條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警示、提示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積極應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四)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和敷設電氣線路、管線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并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五)建立微型消防站,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組織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日開展防火巡查,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應當至少每2小時開展一次防火巡查,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醫院、民政服務機構、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巡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 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單位除應當履行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二)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有工種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當取得建(構)筑物消防員資格證書。
(三)專職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
(四)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在有關場所、建筑物內配備防毒面具、緊急逃生設施、疏散引導器材等疏散逃生設備。
(五)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六)按照規定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二十五條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的,由共管共用方協商確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應當與業主約定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住宅物業由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應當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住宅區物業管理主體不明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業主、使用人簽訂防火協議,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對消防設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
第二十八條 住宅物業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等費用,納入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共用消防設施屬人為損壞的,修復或者賠償的費用依法由侵權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 石化、輕工、物流等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動本行業消防安全工作,引導行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三十條 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評估、咨詢、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法依規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五章 考核監督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建立消防責任制的要求,逐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主體、責任范圍、目標任務、工作措施、獎懲辦法等內容。
上級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納入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內容,作為對所屬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綜合考評的重要依據。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本行業、本系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并將檢查考核結果作為評先評優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工作,建立成員單位消防工作協調合作、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召開成員單位會議,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十四條 建立消防安全信用制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消防安全信用情況應當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準、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職責時,應當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許可、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失職瀆職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有主管部門的,通報其主管部門。
對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造成火災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本省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微型消防站,是指單位、社區組建的有人員、有裝備,具備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的志愿消防隊。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