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計文件建筑防火審查七大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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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類別和耐火等級
1.根據建筑物的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撲救難度、建筑髙度、建筑層數、單層建筑面積等要素,審查建筑物的分類和設計依據是否準確,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根據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物質性質及數量或儲存物品的性質和可燃物數量等審查工業建筑的火災危險性類別是否準確;
b)根據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建筑層數、單層建筑面積審查民用建筑的分類是否準確。
2.審查建筑耐火等級確定是否準確,是否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以下簡稱“規范”)要求,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根據建筑的分類,審查建筑的耐火等級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b)民用建筑內特殊場所,如托兒所、幼兒園、醫院等平面布置與建筑耐火等級之間的匹配關系。
3.審查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及燃燒性能是否達到建筑耐火等級的要求;
b)當建筑物的建筑構件采用木結構、鋼結構時,審查采用的防火措施是否與建筑物耐火等級匹配,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審查火災危險性大的石油化工企業、煙花爆竹工廠、石油天然氣工程、鋼鐵企業、發電廠與變電站、加油加氣站等工程選址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2.審查防火間距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根據建筑類別審查防火間距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b)不同類別的建筑之間,U型或山型建筑的兩翼之間,成組布置的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c)加油加氣站,石油化工企業、石油天然氣工程、石油庫等建設工程與周圍居住區、相鄰廠礦企業、設施以及建設工程內部建、構筑物、設施之間的防火間距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3.根據建筑類別審查建筑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工業建筑內的高火災危險性部位、中間倉庫、總控制室、員工宿舍、辦公室、休息室等場所的布置位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汽車庫、修車庫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b)建筑內油浸變壓器室、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柴油發電機房、鍋爐房、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老年人活動場所、兒童活動場所等的布置位置、廳室建筑面積等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4.審查建筑允許建筑層數和防火分區的面積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注意根據火災危險性等級、耐火極限確定工業建筑最大允許建筑層數和相應的防火分區面積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b)民用建筑內設有觀眾廳、電影院、汽車庫、商場、展廳、餐廳、宴會廳等功能區時,防火分區是否符合規范要求;豎向防火分區劃分情況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c)當建筑物內設置自動扶梯、中庭、敞開樓梯或敞開樓梯間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口時,是否采用符合規范的防火分隔措施。
5.審查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布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6.審查醫院、學校、養老建筑、汽車庫、修車庫、鐵路旅客車站、圖書館、旅館、博物館、電影院等的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是否滿足規范要求。
建筑防火構造
1.審查防火墻、防火隔墻、防火挑檐等建筑構件的防火構造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防火墻、防火隔墻、防火挑檐的設置部位、形式、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b)建筑內設有廚房、設備房、兒童活動場所、影劇院等特殊部位時的防火分隔情況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c)冷庫和庫房、廠房內布置有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房間時的特殊建筑構造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d)防火墻兩側或內轉角處外窗水平距離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e)防火分隔是否完整、有效,防火分隔所采用的防火墻、防火門、窗、防火卷簾、防火水幕、防火玻璃等建筑構件、消防產品的耐火性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f)防火墻、防火隔墻開有門、窗、洞口時是否采取了符合規范要求的替代防火分隔措施。
2.審查電梯井、管道井、電纜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井道的防火構造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電梯井、管道井、電纜井、排氣道、排煙道、垃圾道等豎向井道是否獨立設置,井壁、檢查門、排氣口的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b)電纜井、管道井每層樓板處和與走道、其他房間連通處的防火封堵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3.審查屋頂、悶頂和建筑縫隙的防火構造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屋頂、悶頂材料的燃燒性能、耐火極限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b)悶頂內的防火分隔和入口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c)變形縫構造基層材料燃燒性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電纜、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穿過變形縫時是否按規范要求采取措施。
4.審查建筑外墻和屋面保溫、建筑幕墻的防火構造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建筑外墻和屋面保溫的防火構造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b)電氣線路穿越或敷設在B1或B2級保溫材料時,是否采取防火保護措施;
c)當采用B1、B2級保溫材料時,防護層設計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d)中庭等各種形式的上下連通開口部位及玻璃幕墻上下、水平方向的防火分隔措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5.審查建筑外墻裝修及戶外廣告牌的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6.審查天橋、棧橋和管溝的防火構造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安全疏散設施
1.審查各樓層或各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量、位置、寬度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每個防火分區以及同一防火分區的不同樓層的安全出口不少于兩個,當只設置一個安全出口時,是否符合規范規定的設置一個安全出口的條件;
b)確定疏散的人數的依據是否準確、可靠;
c)安全出口的最小疏散凈寬度,除符合消防設計標準外,還應符合其他建筑設計標準的要求;
d)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凈寬度是否與疏散走道、疏散樓梯梯段的凈寬度相匹配;
e)建筑內是否存在要求獨立或分開設置安全出口的特殊場所。
2.審查疏散樓梯和疏散門的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疏散樓梯的設置形式和數量、位置、寬度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b)疏散樓梯的防排煙設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疏散樓梯的圍護結構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是否符合要求,不得以防火卷簾代替;防煙樓梯間前室的設置形式和面積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c)疏散樓梯在避難層是否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其他樓層是否上、下位置一致;
d)疏散門的數量、寬度和開啟方向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3.審查疏散距離和疏散走道的寬度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4.審查避難走道、避難層和避難間的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根據建筑物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審查該建筑是否需要設置避難層(間);
b)避難層(間)的設置樓層、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c)避難層(間)的防火、防煙等消防設施、有效避難面積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d)避難層(間)的疏散樓梯和消防電梯的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滅火救援設施
1.消防車道
1)根據建筑物的性質、高度、沿街長度、規模等參數,審查消防車道、消防車作業場地及登高面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審查消防車道的形式(環形車道還是沿長邊布置,是否需要設置穿越建筑物的車道)、寬度、坡度、承載力、轉彎半徑、回車場、凈空髙度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根據建筑高度、規模、使用性質,審查建筑物是否需要設置消防車登高面,消防車登高面是否有影響登高的裙房、樹木、架空管線等,首層是否設置樓梯出口、立面是否設置窗口等;消防車道和消防車登高場地當設置在紅線外時,審查是否取得權屬單位同意并確保正常使用。
2.救援場地和入口
1)根據建筑高度、規模、使用性質,審查建筑是否設置滅火救援場地。
2)審查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設置長度、寬度、坡度,消防車登高面上各樓層消防救援口的設置位置、大小、標識等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3)審查救援場地范圍內的外墻是否設置供滅火救援的入口,廠房、倉庫、公共建筑的外墻在每層是否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開口的大小、位置是否滿足要求,標識是否明顯。
3.消防電梯
1)根據建筑的性質、高度和樓層的建筑面積或防火分區情況,審查建筑是否需要設置消防電梯。
2)審查消防電梯的設置位置和數量,消防電梯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面積,消防電梯運行的技術要求,如防水、排水、電源、電梯井壁的耐火性能和防火構造、通訊設備、轎廂內裝修材料等,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3)利用建筑內的貨梯或客梯作為消防電梯時,審查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滿足消防電梯的運行要求。
4)審查消防電梯的井底排水設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4.直升機停機坪
1)審查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供直升機救助設施的設置情況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包括直升機停機坪與周邊突出物的距離、出口數量和寬度、四周航空障礙燈、應急照明、消火栓的設置情況等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2)審查直升機停機坪的設置是否符合航空飛行安全的要求。
建筑防爆
1.審查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包括是否獨立設置,是否采用敞開或半敞開式,承重結構是否采用鋼筋混凝土或鋼框架、排架結構。
2.審查有爆炸危險的廠房或廠房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有爆炸危險的倉庫或倉庫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有粉塵爆炸危險的筒倉、燃氣鍋爐房是否采取防爆措施、設置泄壓設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確定危險區域的范圍,核查泄壓口位置是否影響室內、外的安全條件,是否避開人員密集場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b)泄壓面積是否充足、泄壓形式是否適當;
c)泄壓設施是否采用輕質屋面板、輕質墻體和易于泄壓的門、窗等,是否采用安全玻璃等爆炸時不產生尖銳碎片的材料。屋頂上的泄壓設施是否采取防冰雪積聚措施。作為泄壓設施的輕質屋面板和墻體的質量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3.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部位、設備、總控制室、分控制室的位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部位,是否布置在單層廠房靠外墻的泄壓設施或多層廠房頂層靠外墻的泄壓設施附近;
b)有爆炸危險的設備是否避開廠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構件布置;
c)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總控制室是否獨立設置;
d)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分控制室宜獨立設置,當貼鄰外墻設置時,是否采用符合耐火極限要求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
4.散發較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是否采用輕質屋面板作為泄壓面積,頂棚設計和通風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5.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和有粉塵、纖維爆炸危險的乙類廠房是否采用不發火花的地面,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采用絕緣材料作整體面層時是否采取防靜電措施;
b)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其內表面設計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c)廠房內不宜設置地溝,必須設置時,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6.使用和生產甲、乙、丙類液體廠房,其管、溝是否與相鄰廠房的管、溝相通,其下水道是否設置隔油設施。
7.甲、乙、丙類液體倉庫是否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遇濕會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倉庫是否采取防止水浸漬的措施。
8.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的辦公室、休息室,必須貼鄰本廠房時,是否設置防爆墻與廠房分隔。有爆炸危險區域內的樓梯間、室外樓梯或與相鄰區域連通處是否設置防護措施。
9.安裝在有爆炸危險的房間的電氣設備、通風裝置是否具有防爆性能。
建筑裝修和保溫防火
1.查看設計說明及相關圖紙,明確裝修工程的建筑類別、裝修范圍、裝修面積。裝修范圍應明確所在樓層。局部裝修應明確局部裝修范圍的軸線。
2.審查裝修工程的使用功能是否與通過審批的建筑功能相一致。裝修工程的使用功能如果與原設計不一致,則要判斷是否引起整棟建筑的性質變化,是否需要重新申報土建調整。
3.審查裝修工程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裝修工程的平面布置是否滿足疏散要求,由點(樓梯)、線(走道)、面(防火分區)組成的立體疏散體系是否完整和暢通,樓梯間要核對樓梯間形式、寬度、數量;
b)走道應核對疏散距離、疏散寬度;
c)防火分區應核對面積大小、防火墻和防火卷簾的設置、分區的界線是否清晰。
4.審查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是否符合規范要求。裝修范圍內是否存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需要提高或者滿足一定條件可以降低的房間和部位。
5.審查各類消防設施的設計和點位是否與原建筑設計一致,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6.審查建筑內部裝修是否遮擋消防設施,是否妨礙消防設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7.審查照明燈具及配電箱的防火隔熱措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配電箱的設置位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b)照明燈具的高溫部位,當靠近非A級裝修材料時,是否采取隔熱、散熱等保護措施;
c)燈飾的材料燃燒性能等級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8.審查建筑保溫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設置保溫系統的基層墻體或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和建筑外墻上門、窗的耐火完整性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b)建筑的內、外保溫系統采用的保溫材料燃燒性能等級是否與其建筑類型和使用部位相適應并符合規范要求;
c)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是否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設置防護層,防護層厚度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d)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的空腔,是否在每層樓板處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e)建筑的屋面和外墻外保溫系統是否按照規范要求設置了防火隔離帶。
1.根據建筑物的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撲救難度、建筑髙度、建筑層數、單層建筑面積等要素,審查建筑物的分類和設計依據是否準確,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根據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物質性質及數量或儲存物品的性質和可燃物數量等審查工業建筑的火災危險性類別是否準確;
b)根據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建筑層數、單層建筑面積審查民用建筑的分類是否準確。
2.審查建筑耐火等級確定是否準確,是否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以下簡稱“規范”)要求,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根據建筑的分類,審查建筑的耐火等級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b)民用建筑內特殊場所,如托兒所、幼兒園、醫院等平面布置與建筑耐火等級之間的匹配關系。
3.審查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及燃燒性能是否達到建筑耐火等級的要求;
b)當建筑物的建筑構件采用木結構、鋼結構時,審查采用的防火措施是否與建筑物耐火等級匹配,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審查火災危險性大的石油化工企業、煙花爆竹工廠、石油天然氣工程、鋼鐵企業、發電廠與變電站、加油加氣站等工程選址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2.審查防火間距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根據建筑類別審查防火間距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b)不同類別的建筑之間,U型或山型建筑的兩翼之間,成組布置的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c)加油加氣站,石油化工企業、石油天然氣工程、石油庫等建設工程與周圍居住區、相鄰廠礦企業、設施以及建設工程內部建、構筑物、設施之間的防火間距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3.根據建筑類別審查建筑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工業建筑內的高火災危險性部位、中間倉庫、總控制室、員工宿舍、辦公室、休息室等場所的布置位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汽車庫、修車庫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b)建筑內油浸變壓器室、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柴油發電機房、鍋爐房、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老年人活動場所、兒童活動場所等的布置位置、廳室建筑面積等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4.審查建筑允許建筑層數和防火分區的面積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注意根據火災危險性等級、耐火極限確定工業建筑最大允許建筑層數和相應的防火分區面積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b)民用建筑內設有觀眾廳、電影院、汽車庫、商場、展廳、餐廳、宴會廳等功能區時,防火分區是否符合規范要求;豎向防火分區劃分情況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c)當建筑物內設置自動扶梯、中庭、敞開樓梯或敞開樓梯間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口時,是否采用符合規范的防火分隔措施。
5.審查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布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6.審查醫院、學校、養老建筑、汽車庫、修車庫、鐵路旅客車站、圖書館、旅館、博物館、電影院等的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是否滿足規范要求。
建筑防火構造
1.審查防火墻、防火隔墻、防火挑檐等建筑構件的防火構造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防火墻、防火隔墻、防火挑檐的設置部位、形式、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b)建筑內設有廚房、設備房、兒童活動場所、影劇院等特殊部位時的防火分隔情況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c)冷庫和庫房、廠房內布置有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房間時的特殊建筑構造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d)防火墻兩側或內轉角處外窗水平距離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e)防火分隔是否完整、有效,防火分隔所采用的防火墻、防火門、窗、防火卷簾、防火水幕、防火玻璃等建筑構件、消防產品的耐火性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f)防火墻、防火隔墻開有門、窗、洞口時是否采取了符合規范要求的替代防火分隔措施。
2.審查電梯井、管道井、電纜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井道的防火構造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電梯井、管道井、電纜井、排氣道、排煙道、垃圾道等豎向井道是否獨立設置,井壁、檢查門、排氣口的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b)電纜井、管道井每層樓板處和與走道、其他房間連通處的防火封堵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3.審查屋頂、悶頂和建筑縫隙的防火構造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屋頂、悶頂材料的燃燒性能、耐火極限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b)悶頂內的防火分隔和入口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c)變形縫構造基層材料燃燒性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電纜、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穿過變形縫時是否按規范要求采取措施。
4.審查建筑外墻和屋面保溫、建筑幕墻的防火構造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建筑外墻和屋面保溫的防火構造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b)電氣線路穿越或敷設在B1或B2級保溫材料時,是否采取防火保護措施;
c)當采用B1、B2級保溫材料時,防護層設計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d)中庭等各種形式的上下連通開口部位及玻璃幕墻上下、水平方向的防火分隔措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5.審查建筑外墻裝修及戶外廣告牌的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6.審查天橋、棧橋和管溝的防火構造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安全疏散設施
1.審查各樓層或各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量、位置、寬度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每個防火分區以及同一防火分區的不同樓層的安全出口不少于兩個,當只設置一個安全出口時,是否符合規范規定的設置一個安全出口的條件;
b)確定疏散的人數的依據是否準確、可靠;
c)安全出口的最小疏散凈寬度,除符合消防設計標準外,還應符合其他建筑設計標準的要求;
d)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凈寬度是否與疏散走道、疏散樓梯梯段的凈寬度相匹配;
e)建筑內是否存在要求獨立或分開設置安全出口的特殊場所。
2.審查疏散樓梯和疏散門的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疏散樓梯的設置形式和數量、位置、寬度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b)疏散樓梯的防排煙設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疏散樓梯的圍護結構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是否符合要求,不得以防火卷簾代替;防煙樓梯間前室的設置形式和面積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c)疏散樓梯在避難層是否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其他樓層是否上、下位置一致;
d)疏散門的數量、寬度和開啟方向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3.審查疏散距離和疏散走道的寬度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4.審查避難走道、避難層和避難間的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根據建筑物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審查該建筑是否需要設置避難層(間);
b)避難層(間)的設置樓層、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c)避難層(間)的防火、防煙等消防設施、有效避難面積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d)避難層(間)的疏散樓梯和消防電梯的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滅火救援設施
1.消防車道
1)根據建筑物的性質、高度、沿街長度、規模等參數,審查消防車道、消防車作業場地及登高面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審查消防車道的形式(環形車道還是沿長邊布置,是否需要設置穿越建筑物的車道)、寬度、坡度、承載力、轉彎半徑、回車場、凈空髙度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根據建筑高度、規模、使用性質,審查建筑物是否需要設置消防車登高面,消防車登高面是否有影響登高的裙房、樹木、架空管線等,首層是否設置樓梯出口、立面是否設置窗口等;消防車道和消防車登高場地當設置在紅線外時,審查是否取得權屬單位同意并確保正常使用。
2.救援場地和入口
1)根據建筑高度、規模、使用性質,審查建筑是否設置滅火救援場地。
2)審查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設置長度、寬度、坡度,消防車登高面上各樓層消防救援口的設置位置、大小、標識等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3)審查救援場地范圍內的外墻是否設置供滅火救援的入口,廠房、倉庫、公共建筑的外墻在每層是否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開口的大小、位置是否滿足要求,標識是否明顯。
3.消防電梯
1)根據建筑的性質、高度和樓層的建筑面積或防火分區情況,審查建筑是否需要設置消防電梯。
2)審查消防電梯的設置位置和數量,消防電梯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面積,消防電梯運行的技術要求,如防水、排水、電源、電梯井壁的耐火性能和防火構造、通訊設備、轎廂內裝修材料等,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3)利用建筑內的貨梯或客梯作為消防電梯時,審查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滿足消防電梯的運行要求。
4)審查消防電梯的井底排水設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4.直升機停機坪
1)審查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供直升機救助設施的設置情況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包括直升機停機坪與周邊突出物的距離、出口數量和寬度、四周航空障礙燈、應急照明、消火栓的設置情況等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2)審查直升機停機坪的設置是否符合航空飛行安全的要求。
建筑防爆
1.審查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包括是否獨立設置,是否采用敞開或半敞開式,承重結構是否采用鋼筋混凝土或鋼框架、排架結構。
2.審查有爆炸危險的廠房或廠房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有爆炸危險的倉庫或倉庫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有粉塵爆炸危險的筒倉、燃氣鍋爐房是否采取防爆措施、設置泄壓設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確定危險區域的范圍,核查泄壓口位置是否影響室內、外的安全條件,是否避開人員密集場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b)泄壓面積是否充足、泄壓形式是否適當;
c)泄壓設施是否采用輕質屋面板、輕質墻體和易于泄壓的門、窗等,是否采用安全玻璃等爆炸時不產生尖銳碎片的材料。屋頂上的泄壓設施是否采取防冰雪積聚措施。作為泄壓設施的輕質屋面板和墻體的質量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3.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部位、設備、總控制室、分控制室的位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部位,是否布置在單層廠房靠外墻的泄壓設施或多層廠房頂層靠外墻的泄壓設施附近;
b)有爆炸危險的設備是否避開廠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構件布置;
c)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總控制室是否獨立設置;
d)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分控制室宜獨立設置,當貼鄰外墻設置時,是否采用符合耐火極限要求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
4.散發較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是否采用輕質屋面板作為泄壓面積,頂棚設計和通風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5.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和有粉塵、纖維爆炸危險的乙類廠房是否采用不發火花的地面,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采用絕緣材料作整體面層時是否采取防靜電措施;
b)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其內表面設計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c)廠房內不宜設置地溝,必須設置時,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6.使用和生產甲、乙、丙類液體廠房,其管、溝是否與相鄰廠房的管、溝相通,其下水道是否設置隔油設施。
7.甲、乙、丙類液體倉庫是否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遇濕會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倉庫是否采取防止水浸漬的措施。
8.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的辦公室、休息室,必須貼鄰本廠房時,是否設置防爆墻與廠房分隔。有爆炸危險區域內的樓梯間、室外樓梯或與相鄰區域連通處是否設置防護措施。
9.安裝在有爆炸危險的房間的電氣設備、通風裝置是否具有防爆性能。
建筑裝修和保溫防火
1.查看設計說明及相關圖紙,明確裝修工程的建筑類別、裝修范圍、裝修面積。裝修范圍應明確所在樓層。局部裝修應明確局部裝修范圍的軸線。
2.審查裝修工程的使用功能是否與通過審批的建筑功能相一致。裝修工程的使用功能如果與原設計不一致,則要判斷是否引起整棟建筑的性質變化,是否需要重新申報土建調整。
3.審查裝修工程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裝修工程的平面布置是否滿足疏散要求,由點(樓梯)、線(走道)、面(防火分區)組成的立體疏散體系是否完整和暢通,樓梯間要核對樓梯間形式、寬度、數量;
b)走道應核對疏散距離、疏散寬度;
c)防火分區應核對面積大小、防火墻和防火卷簾的設置、分區的界線是否清晰。
4.審查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是否符合規范要求。裝修范圍內是否存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需要提高或者滿足一定條件可以降低的房間和部位。
5.審查各類消防設施的設計和點位是否與原建筑設計一致,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6.審查建筑內部裝修是否遮擋消防設施,是否妨礙消防設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7.審查照明燈具及配電箱的防火隔熱措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配電箱的設置位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b)照明燈具的高溫部位,當靠近非A級裝修材料時,是否采取隔熱、散熱等保護措施;
c)燈飾的材料燃燒性能等級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8.審查建筑保溫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設置保溫系統的基層墻體或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和建筑外墻上門、窗的耐火完整性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b)建筑的內、外保溫系統采用的保溫材料燃燒性能等級是否與其建筑類型和使用部位相適應并符合規范要求;
c)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是否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設置防護層,防護層厚度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d)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的空腔,是否在每層樓板處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e)建筑的屋面和外墻外保溫系統是否按照規范要求設置了防火隔離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