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墻與防火隔墻的區別與聯系
時間:2017-12-13 閱讀:1274次來源:本站
術語
根據《建規》2.1.11條,防火隔墻的定義為:建筑內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區域且耐火極限不低于規定要求的不燃性墻體。
根據《建規》2.1.12條,防火墻的定義為: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建筑或相鄰水平防火分區且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墻體。
區別與聯系
防火墻實為防火隔墻的特例,二者均為防止火災蔓延而設置,其區別在于:
●防火墻不僅可作為建筑內的隔墻尚可為建筑外墻。
● 防火墻用于建筑內時,應位于相鄰水平防火分區之間,而防火隔墻應位于建筑內同層的相鄰區域之間。
●防火墻應為耐火極限≥3.0的不燃性墻體( 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內的防火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防火隔墻也應為不燃性墻體,但其耐火極限不低于規定要求即可(多<3.0h)。
常見考點
《建規》關于不同建筑、場所防火隔墻的要求如下(一定要牢記,每年必考,建議收藏或分享?。?/span>
3.6.9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 分控制室宜獨立設置,當貼鄰外墻設置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3.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
3.6.10 有爆炸危險區域內的樓梯間、室外樓梯或有爆炸危險的區域與相鄰區域連通處,應設置門斗等防護措施。 門斗的隔墻應為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墻,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并應與樓梯間的門錯位設置。
5.3.2-1 建筑內設置 中庭時,與周圍連通空間應進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墻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1.00h。
5.3.5-2 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樓板分隔為多個建筑面積不大于20000㎡的區域。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采用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防火隔間、避難走道、防煙樓梯間等方式進行連通, 防火隔間的墻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 3.00h的防火隔墻,并應符合本規范第6.4.13條的規定;
5.3.6-3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墻,每間商鋪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300㎡。
5.4.5 醫院和療養院的病房樓內相鄰 護理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墻分隔,隔墻上的門應采用 乙級防火門,設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門應采用常開防火門。
5.4.7-1 劇場、電影院、禮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墻和 甲級防火門與其他區域分隔。
5.4.9 -6 歌舞廳、錄像廳、夜總會、卡拉0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游藝廳(含電子游藝廳)、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網吧等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不含劇場、電影院)廳、室之間及與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墻和 1.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設置在廳、室墻上的門和該場所與建筑內其他部位相通的門均應采用 乙級防火門。
5.4.10 除商業服務網點外,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時, 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 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當為高層建筑時,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 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
5.4.11 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其 居住部分與商業服務網點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且 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 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業服務網點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 商業服務網點中每個分隔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相互分隔,當每個分隔單元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200㎡時,該層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
5.4.12-3 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鍋爐房、變壓器室等與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墻和 1.5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在隔墻和樓板上不應開設洞口,確需在隔墻上設置門、窗時,應采用 甲級防火門、窗。
5.4.12-4 鍋爐房內設置 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m3,且儲油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3.00h的防火隔墻與鍋爐間分隔;確需在防火隔墻上設置門時,應采用 甲級防火門。
5.4.12-5 變壓器室之間、 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墻。
5.4.13-3 布置在民用建筑內的 柴油發電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墻和 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門應采用 甲級防火門。
5.4.13-4 機房內設置 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m3,儲油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3.00h的防火隔墻與發電機間分隔;確需在防火隔墻上開門時,應設置 甲級防火門。
6.2.1 劇場等建筑的 舞臺與觀眾廳之間的隔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3.00h的防火隔墻。
舞臺上部與觀眾廳悶頂之間的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1.50h的防火隔墻,隔墻上的門應采用 乙級防火門。
舞臺下部的燈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儲藏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
電影放映室、卷片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1.5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觀察孔和放映孔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6.2.2 醫療建筑內的手術室或手術部、產房、重癥監護室、貴重精密醫療裝備用房、儲藏間、實驗室、膠片室等,附設在建筑內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活動場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墻和 1.00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墻上必須設置的門、窗應采用 乙級防火門、窗。
6.2.3 建筑內的 下列部位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 乙級防火門、窗,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但應符合本規范第6.5.3條的規定:
1)甲、乙類生產部位和建筑內使用丙類液體的部位;
2)廠房內有明火和高溫的部位;
3) 甲、乙、丙類廠房(倉庫)內布置有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房間;
4)民用建筑內的附屬庫房,劇場后臺的輔助用房;
5) 除居住建筑中套內的廚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廚房和其他建筑內的廚房;
6)附設在住宅建筑內的機動車庫。
6.2.7 附設在建筑內的 消防控制室、滅火設備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風空氣調節機房、變配電室等,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墻和 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設置在丁、戊類廠房內的通風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墻和0.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6.4.4-2 除住宅建筑套內的自用樓梯外,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樓梯間,應在首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直通室外,確需在隔墻上開門時,應采用 乙級防火門。
6.4.4-3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不應共用樓梯間,確需 共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墻和 乙級防火門將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的連通部位完全分隔,并應設置明顯的標志。
6.4.14-1 避難走道防火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0h。
7.3.6 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電梯井、機房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墻,隔墻上的門應采用 甲級防火門。
9.3.7 具備連續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風量不大于15000m3/h、集塵斗的儲塵量小于60kg的干式除塵器和過濾器,可布置在廠房內的單獨房間內,但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