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沒有防排煙系統實施規定?
時間:2017-12-12 閱讀:2090次來源:本站
新版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沒有了防排煙系統實施規定,這是為什么?今天就針對這個問題進行解答。
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不再包含防煙與排煙系統具體實施規定,根據公安部文件通知,在《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規范》發布以前,防排煙系統仍按老版規范實施。具體解讀如下,并附防煙與排煙系統技術條文大全。
為什么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不包含防排煙系統實施規定?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4)僅僅規定了哪些部位需要做防煙與排煙系統,但并沒有規定怎樣實施,這是因為國家正在制定《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規范》,因此新版《建規》不再放入這部分內容。
現在的防煙與排煙系統設計和施工依據是什么?
針對此情況,公安部發了《關于執行新版消防技術規范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附后),在《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規范》發布以前,防排煙系統仍按老版規范實施。
防煙與排煙系統技術條文大全
為方便大家復習,特匯總防排煙系統技術條文如下:
防煙與排煙系統設置場所
防煙與排煙系統設置場所執行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相應條文如下:
8.5防煙和排煙設施
8.5.1建筑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防煙設施:
1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
2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難走道的前室、避難層(間)。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廠房、倉庫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當其防煙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樓梯間可不設置防煙系統:
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開的陽臺、凹廊;
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且可開啟外窗的面積滿足自然排煙口的面積要求。
8.5.2廠房或倉庫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
1丙類廠房內建筑面積大于30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人員或可燃物較多的丙類生產場所;
2建筑面積大于5000m2的丁類生產車間;
3占地面積大于1000m2的丙類倉庫;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層廠房(倉庫)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廠房(倉庫)內長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8.5.3民用建筑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
1.設置在一、二、三層且房間建筑面積大于100m2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設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2.中庭;
3.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100m2且經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間;
4.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300m2且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
5.建筑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5.4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內的無窗房間,當總建筑面積大于200m2或一個房間建筑面積大于5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時,應設置排煙設施。
防排煙其他具體系統設計
其他具體系統設計仍執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版)的有關規定,條文如下: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
9.1.4機械排煙系統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宜分開設置。當合用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應符合機械排煙系統的有關要求。
9.1.5防煙與排煙系統中的管道、風口及閥門等必須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煙管道應采取隔熱防火措施或與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離。排煙管道的厚度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3的有關規定執行。
9.1.6機械加壓送風管道、排煙管道和補風管道內的風速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金屬管道時,不宜大于20.0m/s;
2采用非金屬管道時,不宜大于15.0m/s。
9.2自然排煙
9.2.1下列場所宜設置自然排煙設施:
1按本規范第9.1.3條規定應設置排煙設施且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場所;
2除建筑高度超過50m的廠房(倉庫)外,按第9.1.2條規定應設置防煙設施且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場所。
9.2.2設置自然排煙設施的場所,其自然排煙口的凈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不應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應小于3.0m2;
2靠外墻的防煙樓梯間,每5層內可開啟排煙窗的總面積不應小于2.0m2;
3中庭、劇場舞臺,不應小于該中庭、劇場舞臺樓地面面積的5%;
4其它場所,宜取該場所建筑面積的2%~5%。
9.2.3當防煙樓梯間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敞開的陽臺、凹廊進行防煙,或前室、合用前室內有不同朝向且開口面積符合本規范第9.2.2條規定的可開啟外窗時,該防煙樓梯間可不設置防煙設施。
9.2.4作為自然排煙的窗口宜設置在房間的外墻上方或屋頂上,并應有方便開啟的裝置。自然排煙口距該防煙分區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30.0m。
9.3機械防煙
9.3.1下列場所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防煙設施:
1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防煙樓梯間;
2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
3設置自然排煙設施的防煙樓梯間,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前室。
9.3.2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系統的加壓送風量應經計算確定。當計算結果與表9.3.2的規定不一致時,應采用較大值。
9.3.3防煙樓梯間內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系統的余壓值應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應為25~30Pa。
9.3.4防煙樓梯間和合用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系統宜分別獨立設置。
9.3.5防煙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壓送風口應每層設置1個。防煙樓梯間的加壓送風口宜每隔2~3層設置1個。
9.3.6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系統中送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7.0m/s。
9.3.7高層廠房(倉庫)的機械防煙系統的其它設計要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的有關規定執行。
9.4機械排煙
9.4.1設置排煙設施的場所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時,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
9.4.2需設置機械排煙設施且室內凈高小于等于6.0m的場所應劃分防煙分區;每個防煙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宜超過500m2,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防煙分區宜采用隔墻、頂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結構梁以及頂棚或吊頂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燒體等進行分隔。
9.4.3機械排煙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橫向宜按防火分區設置;
2.豎向穿越防火分區時,垂直排煙管道宜設置在管井內;
3.穿越防火分區的排煙管道應在穿越處設置排煙防火閥。排煙防火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排煙防火閥的試驗方法》GB15931的有關規定。
9.4.4在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閉場所中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時,應同時設置補風系統。當設置機械補風系統時,其補風量不宜小于排煙量的50%。
9.4.5機械排煙系統的排煙量不應小于表9.4.5的規定。
9.4.6機械排煙系統中的排煙口、排煙閥和排煙防火閥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排煙口或排煙閥應按防煙分區設置。排煙口或排煙閥應與排煙風機連鎖,當任一排煙口或排煙閥開啟時,排煙風機應能自行啟動;
2.排煙口或排煙閥平時為關閉時,應設置手動和自動開啟裝置;
3.排煙口應設置在頂棚或靠近頂棚的墻面上,且與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鄰邊緣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0m。設在頂棚上的排煙口,距可燃構件或可燃物的距離不應小于1.00m;
4.設置機械排煙系統的地下、半地下場所,除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和建筑面積大于50m2的房間外,排煙口可設置在疏散走道;
5.防煙分區內的排煙口距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30.0m;排煙支管上應設置當煙氣溫度超過280℃時能自行關閉的排煙防火閥;
6.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于10.0m/s。
9.4.7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系統和排煙補風系統的室外進風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煙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宜小于3.0m;當水平布置時,水平距離不宜小于10.0m。
9.4.8排煙風機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排煙風機的全壓應滿足排煙系統最不利環路的要求。其排煙量應考慮10%~20%的漏風量;
2.排煙風機可采用離心風機或排煙專用的軸流風機;
3.排煙風機應能在280℃的環境條件下連續工作不少于30min;
4.在排煙風機入口處的總管上應設置當煙氣溫度超過280℃時能自行關閉的排煙防火閥,該閥應與排煙風機連鎖,當該閥關閉時,排煙風機應能停止運轉。
9.4.9當排煙風機及系統中設置有軟接頭時,該軟接頭應能在280℃的環境條件下連續工作不少于30min。排煙風機和用于排煙補風的送風風機宜設置在通風機房內。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版)
8、防煙、排煙和通風、空氣調節
8.1一般規定
8.1.1高層建筑的防煙設施應分為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設施和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設施。
8.1.2高層建筑的排煙設施應分為機械排煙設施和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設施。
8.1.4通風、空氣調節系統應采取防火、防煙措施。
8.1.5機械加壓送風和機械排煙的風速,應符合下列規定:
8.1.5.1采用金屬風道時,不應大于20m/s。
8.1.5.2采用內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屬材料風道時,不應大于15m/s。
8.1.5.3送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7m/s;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于10m/s。
8.2自然排煙
8.2.1除建筑高度超過50m的一類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墻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煙方式。
8.2.2采用自然排煙的開窗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8.2.2.1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應小于3.00m2。
8.2.2.2靠外墻的防煙樓梯間每五層內可開啟外窗總面積之和不應小于2.00m2。
8.2.2.3長度不超過60m的內走道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于走道面積的2%。
8.2.2.4需要排煙的房間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面積的2%。
8.2.2.5凈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開啟的天窗或高側窗的面積不應小于該中庭地面積的5%。
8.2.3防煙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開的陽臺、凹廊或前室內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自然排煙時,該樓梯間可不設防煙設施。
8.2.4排煙窗宜設置在上方,并應有方便開啟的裝置。
8.3機械防煙
8.3.1下列部位應設置獨立的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設施:
8.3.1.1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防煙樓梯間、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采用自然排煙措施的防煙樓梯間,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前室。
8.3.1.3封閉避難層(間)。
8.3.2高層建筑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電梯間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量應由計算確定,或按表8.3.2-1至表8.3.2-4的規定確定。當計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時,應按兩者中較大值確定。
8.3.3層數超過三十二層的高層建筑,其送風系統及送風量應分段設計。
8.3.4剪刀樓梯間可合用一個風道,其風量應按二個樓梯間風量計算,送風口應分別設置。
8.3.5封閉避難層(間)的機械加壓送風量應按避難層凈面積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計算。
8.3.6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樓梯間和合用前室,宜分別獨立設置送風系統,當必須共用一個系統時,應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風管上設置壓差自動調節裝置。
8.3.7機械加壓送風機的全壓,除計算最不利環管道壓頭損失外,尚應有余壓。
其余壓值應符合下列要求:
8.3.7.1防煙樓梯間為40Pa至50Pa。
8.3.7.2前室、合用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封閉避難層(間)為25Pa至30Pa。
8.3.8樓梯間宜每隔二至三層設一個加壓送風口;前室的加壓送風口應每層設一個。
8.3.9機械加壓送風機可采用軸流風機或中、低壓離心風機,風機位置應根據供電條件、風量分配均衡、新風入口不受火、煙威脅等因素確定。
8.4機械排煙
8.4.1一類高層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32m的二類高層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
8.4.1.1無直接自然通風,且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或雖有直接自然通風,但長度超過60m的內走道。
8.4.1.2面積超過10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上無窗房間或設固定窗的房間。
8.4.1.3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或凈空高度超過12m的中庭。
8.4.1.4除利用窗井等開窗進行自然排煙的房間外,各房間總面積超過200m2或一個房間面積超過5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
8.4.2設置機械排煙設施的部位,其排煙風機的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8.4.2.1擔負一個防煙分區排煙或凈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劃防煙分區的房間時,應按每平方米面積不小于60m3/h計算(單臺風機最小排煙量不應小于7200m3/h)。
8.4.2.2擔負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煙分區排煙時,應按最大防煙分區面積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計算。
8.4.2.3中庭體積小于或等于17000m3時,其排煙量按其體積的6次/h換氣計算;
中庭體積大于17000m3時,其排煙量按其體積的4次/h換氣計算,但最小排煙量不應小于102000m3/h。
8.4.3帶裙房的高層建筑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當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開啟外窗進行自然排煙,裙房部分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時,其前室或合用前室應設置局部正壓送風系統,正壓值應符合8.3.7條的規定。
8.4.4排煙口應設在頂棚上或靠近頂棚的墻面上,且與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鄰邊緣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0m。設在頂棚上的排煙口,距可燃構件或可燃物的距離不應小于1.00m。排煙口平時關閉,并應設置有手動和自動開啟裝置。
8.4.5防煙分區內的排煙口距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30m。在排煙支管上應設有當煙氣溫度超過280℃時能自行關閉的排煙防火閥。
8.4.6走道的機械排煙系統宜豎向設置;房間的機械排煙系統宜按防煙分區設置。
8.4.7排煙風機可采用離心風機或采用排煙軸流風機,并應在其機房入口處設有當煙氣溫度超過280℃時能自動關閉的排煙防火閥。排煙風機應保證在280℃時能連續工作30min。
8.4.8機械排煙系統中,當任一排煙口或排煙閥開啟時,排煙風機應能自行啟動。
8.4.9排煙管道必須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裝在吊頂內的排煙管道,其隔熱層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并應與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離。
8.4.10機械排煙系統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宜分開設置。若合用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應符合排煙系統要求。
8.4.11設置機械排煙的地下室,應同時設置送風系統,且送風量不宜小于排煙量的50%。
8.4.12排煙風機的全壓應按排煙系統最不利環管道進行計算,其排煙量應增加漏風系數。
8.5通風和空氣調節
8.5.1空氣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質的房間,其送、排風系統應采用相應的防爆型通風設備;當送風機設在單獨隔開的通風機房內且送風干管上設有止回閥時,可采用普通型通風設備,其空氣不應循環使用。
8.5.2通風、空氣調節系統,橫向應按每個防火分區設置,豎向不宜超過五層,當排風管道設有防止回流設施且各層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進風和排風管道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風管應設在管井內。
8.5.3下列情況之一的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道應設防火閥:
8.5.3.1管道穿越防火分區處。
8.5.3.2穿越通風、空氣調節機房及重要的或火災危險性大的房間隔墻和樓板處。
8.5.3.3垂直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交接處的水平管段上。
8.5.3.4穿越變形縫處的兩側。
8.5.4防火閥的動作溫度宜為70℃。
8.5.5廚房、浴室、廁所等的垂直排風管道,應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設置防火閥。
8.5.6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管道等,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但接觸腐蝕性介質的風管和柔性接頭,可采用難燃燒材料制作。
8.5.7管道和設備的保溫材料、消聲材料和粘結劑應為不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
穿過防火墻和變形縫的風管兩側各2.00m范圍內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及其粘結劑。
8.5.8風管內設有電加熱器時,風機應與電加熱器聯鎖。電加熱器前后各800mm范圍內的風管和穿過設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道,均必須采用不燃保溫材料。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098-2009
6.1一般規定
6.1.1人防工程下列部位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防煙設施:
1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避難走道的前室。
6.1.2下列場所除符合本規范第6.1.3條和第6.1.4條的規定外,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
1總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人防工程;
2建筑面積大于5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房問;
3丙、丁類生產車間;
4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5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6中庭。
6.1.3丙、丁、戊類物品庫宜采用密閉防煙措施。
6.1.4設置自然排煙設施的場所,自然排煙口底部距室內地面不應小于2m,并應常開或發生火災時能自動開啟,其自然排煙口的凈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中庭的自然排煙口凈面積不應小于中庭地面面積的5%;
2其他場所的自然排煙口凈面積不應小于該防煙分區面積的2%。
6.2機械加壓送風防煙及送風量
6.2.1防煙樓梯間送風余壓值不應小于50Pa,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風余壓值不應小于25Pa。防煙樓梯間的機械加壓送風量不應小于25000m3/h。當防煙樓梯間與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別送風時防煙樓梯間的送風量不應小于16000m3/h。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風量不應小于12000m3/h。
注:樓梯間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按1.5m×2.1m計算,當采用其它尺寸的門時,送風量應根據門的面積按比例修正。
6.2.2避難走道的前室送風余壓值應與本規范第6.2.1條的防煙樓梯間前室的要求相同,機械加壓送風量應按前室入口門洞風速不小于1.2m/s計算確定。
避難走道的前室送風口應正對前室入口門且寬度應大于門洞寬度
6.2.3避難走道的前室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宜分別獨立設置。當需要共用系統時,應在支風管上設置壓差自動調節裝置。
6.2.4避難走道的前室、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排風應設置余壓閥,并應按本規范第6.2.1條的規定值整定。
6.2.5機械加壓送風機可采用普通離心式、軸流式或斜流式風機。風機的全壓值除應計算最不利環管路的壓頭損失外,其余壓值應符合本規范第6.2.1條的規定。
6.2.6機械加壓送風系統送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7m/s。
6.2.7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采風口與排煙口的水平距離宜大于15m,并宜低于排煙口。
6.3機械排煙及排煙風量
6.3.1機械排煙時,排煙風機和風管的風量計算應符合下列要求:
1擔負一個或兩個防煙分區排煙時,應按該部分總面積每平方米不小于60m3/h計算,但排煙風機的最小排煙風量不應小于7200m3/h;
2擔負三個或三個以上防煙分區排煙時,應按其中最大防煙分區面積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計算;
3中庭體積小于或等于17000m3時,排煙量應按其體積的6次/h換氣計算;中庭體積大于17000m3時,其排煙量應按體積的4次/h換氣計算,但最小排煙風量不應小于102000m3/h。
6.3.2排煙區應有補風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補風通路的空氣阻力不大于50Pa時,可采用自然補風;
2當補風通路的空氣阻力大于50Pa時,應設置火災時可轉換成補風的機械送風系統或單獨的機械補風系統,補風量不應小于排煙風量的50%。
6.3.3機械排煙系統宜單獨設置或與工程排風系統合并設置。當合并設置時,應采取在火災發生時能將排風系統自動轉換為排煙系統的措施。
6.4排煙口
6.4.1每個防煙分區內必須設置排煙口排煙口,應設置在頂棚或墻面的上部。
6.4.2排煙口宜在該防煙分區內均勻布置,并應與疏散出口的水平距離在2m,且與該分區內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30m。
6.4.3排煙口可單獨設置,也可與排風口合并設置;排煙口的總排煙量應按該防煙分區面積每平方米不小于60m3/h計算。
6.4.4排煙口的開閉狀態和控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單獨設置的排煙口,平時應處于關閉狀態,其控制方式可采用自動或手動開啟方式;手動開啟裝置的位置應便于操作;
2排風口和排煙口合并設置時,應在排風口或排風口所在支管設置自動閥門,該閥門必須具有防火功能;并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火災時,著火防煙分區內的閥門仍應處于開啟狀態,其它防煙分區內的閥門應全部關閉。
6.4.5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于10m/s。
6.5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管道和排煙管道
6.5.1機械加壓送風防煙、排煙管道內的風速,當采用金屬風道或內表面光滑的其它材料風道時,不宜大于20m/s,當采用內表面抹光的混凝土或磚砌風道時,不宜大于15m/s。
6.5.2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管道、排煙管道、排煙口和排煙閥等必須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排煙管道與可燃物的距離不應小于0.15m,或應采取隔熱防火措施。
6.5.3排煙管道的厚度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3的規定執行,但當金屬風道為鋼制風道時鋼板厚度不應小于1.00m。
6.5.4機械加壓送風防煙、排煙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墻。當需要穿過時,過墻處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煙管道應設置溫度大于70℃時能自動關閉的防火閥;
2排煙管道應設置溫度大于280℃時能自動關閉的防火閥。
6.5.5人防工程內廚房的排油煙管道宜按防火分區設置,且在與垂直排風管連接的支管處應設置動作溫度為150℃的防火閥。
6.6排煙風機
6.6.1排煙風機可采用普通離心式風機或排煙軸流風機;排煙風機應在煙氣溫度280℃時能連續工作30min。排煙風機必須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煙風機入口處的總管上應設置當煙氣溫度高于280℃時能自動關閉的排煙防火閥,該閥應與排煙風機聯鎖,當閥門關閉時,排煙風機應能停止運轉。
6.6.2排煙風機可單獨設置或與排風機合并設置;當排煙風機與排風機合并設置時,宜采用變速風機。
6.6.3排煙風機的全壓應按排煙系統最不利環管路進行計算,排煙量應按本規范第6.3.1條計算確定,并應增加10%。
6.6.4排煙風機的安裝位置,宜處于排煙區的同層或上層,排煙管道宜順氣流方向向上或水平敷設。
6.6.5排煙風機應與排煙口聯動,當任何一個排煙口、排煙閥開啟或排風口轉為排煙口時,系統應轉為排煙工作狀態,排煙風機應自動轉換為排煙工況;當煙氣溫度大于280℃時,排煙風機應隨設置于風機入口處防火閥的關閉而自動關閉。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2014
8.2排煙
8.2.1除敞開式汽車庫、建筑面積小于1000m2的地下一層汽車庫和修車庫外,汽車庫、修車庫應設置排煙系統,并應劃分防煙分區。
8.2.2防煙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2000m2,且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防煙分區可采用擋煙垂壁、隔墻或從頂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劃分。
8.2.3排煙系統可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或機械排煙方式。機械排煙系統可與人防、衛生等排氣、通風系統合用。
8.2.4當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時,可采用手動排煙窗、自動排煙窗、孔洞等作為自然排煙口,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自然排煙口的總面積不應小于室內地面面積的2%;
2自然排煙口應設置在外墻上方或屋頂上,并應設置方便開啟的裝置;
3房間外墻上的排煙口(窗)宜沿外墻周長方向均勻分布,排煙口(窗)的下沿不應低于室內凈高的1/2,并應沿氣流方向開啟。
8.2.5汽車庫、修車庫內每個防煙分區排煙風機的排煙量不應小于表8.2.5的規定。
注:建筑空間凈高位于表中兩個高度之間的,按線性插值法取值。
8.2.6每個防煙分區應設置排煙口,排煙口宜設在頂棚或靠近頂棚的墻面上。排煙口距該防煙分區內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30m。
8.2.7排煙風機可采用離心風機或排煙軸流風機,并應保證280℃時能連續工作30min。
8.2.8在穿過不同防煙分區的排煙支管上應設置煙氣溫度大于280℃時能自動關閉的排煙防火閥,排煙防火閥應聯鎖關閉相應的排煙風機。
8.2.9機械排煙管道的風速,采用金屬管道時不應大于20m/s;采用內表面光滑的非金屬材料風道時,不應大于15m/s。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于10m/s。
8.2.10汽車庫內無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車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區,當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時,應同時設置補風系統,且補風量不宜小于排煙量的50%。
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不再包含防煙與排煙系統具體實施規定,根據公安部文件通知,在《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規范》發布以前,防排煙系統仍按老版規范實施。具體解讀如下,并附防煙與排煙系統技術條文大全。
為什么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不包含防排煙系統實施規定?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4)僅僅規定了哪些部位需要做防煙與排煙系統,但并沒有規定怎樣實施,這是因為國家正在制定《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規范》,因此新版《建規》不再放入這部分內容。
現在的防煙與排煙系統設計和施工依據是什么?
針對此情況,公安部發了《關于執行新版消防技術規范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附后),在《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規范》發布以前,防排煙系統仍按老版規范實施。
防煙與排煙系統技術條文大全
為方便大家復習,特匯總防排煙系統技術條文如下:
防煙與排煙系統設置場所
防煙與排煙系統設置場所執行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相應條文如下:
8.5防煙和排煙設施
8.5.1建筑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防煙設施:
1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
2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難走道的前室、避難層(間)。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廠房、倉庫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當其防煙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樓梯間可不設置防煙系統:
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開的陽臺、凹廊;
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且可開啟外窗的面積滿足自然排煙口的面積要求。
8.5.2廠房或倉庫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
1丙類廠房內建筑面積大于30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人員或可燃物較多的丙類生產場所;
2建筑面積大于5000m2的丁類生產車間;
3占地面積大于1000m2的丙類倉庫;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層廠房(倉庫)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廠房(倉庫)內長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8.5.3民用建筑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
1.設置在一、二、三層且房間建筑面積大于100m2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設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2.中庭;
3.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100m2且經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間;
4.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300m2且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
5.建筑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5.4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內的無窗房間,當總建筑面積大于200m2或一個房間建筑面積大于5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時,應設置排煙設施。
防排煙其他具體系統設計
其他具體系統設計仍執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版)的有關規定,條文如下: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
9.1.4機械排煙系統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宜分開設置。當合用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應符合機械排煙系統的有關要求。
9.1.5防煙與排煙系統中的管道、風口及閥門等必須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煙管道應采取隔熱防火措施或與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離。排煙管道的厚度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3的有關規定執行。
9.1.6機械加壓送風管道、排煙管道和補風管道內的風速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金屬管道時,不宜大于20.0m/s;
2采用非金屬管道時,不宜大于15.0m/s。
9.2自然排煙
9.2.1下列場所宜設置自然排煙設施:
1按本規范第9.1.3條規定應設置排煙設施且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場所;
2除建筑高度超過50m的廠房(倉庫)外,按第9.1.2條規定應設置防煙設施且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場所。
9.2.2設置自然排煙設施的場所,其自然排煙口的凈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不應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應小于3.0m2;
2靠外墻的防煙樓梯間,每5層內可開啟排煙窗的總面積不應小于2.0m2;
3中庭、劇場舞臺,不應小于該中庭、劇場舞臺樓地面面積的5%;
4其它場所,宜取該場所建筑面積的2%~5%。
9.2.3當防煙樓梯間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敞開的陽臺、凹廊進行防煙,或前室、合用前室內有不同朝向且開口面積符合本規范第9.2.2條規定的可開啟外窗時,該防煙樓梯間可不設置防煙設施。
9.2.4作為自然排煙的窗口宜設置在房間的外墻上方或屋頂上,并應有方便開啟的裝置。自然排煙口距該防煙分區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30.0m。
9.3機械防煙
9.3.1下列場所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防煙設施:
1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防煙樓梯間;
2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
3設置自然排煙設施的防煙樓梯間,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前室。
9.3.2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系統的加壓送風量應經計算確定。當計算結果與表9.3.2的規定不一致時,應采用較大值。
9.3.3防煙樓梯間內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系統的余壓值應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應為25~30Pa。
9.3.4防煙樓梯間和合用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系統宜分別獨立設置。
9.3.5防煙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壓送風口應每層設置1個。防煙樓梯間的加壓送風口宜每隔2~3層設置1個。
9.3.6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系統中送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7.0m/s。
9.3.7高層廠房(倉庫)的機械防煙系統的其它設計要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的有關規定執行。
9.4機械排煙
9.4.1設置排煙設施的場所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時,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
9.4.2需設置機械排煙設施且室內凈高小于等于6.0m的場所應劃分防煙分區;每個防煙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宜超過500m2,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防煙分區宜采用隔墻、頂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結構梁以及頂棚或吊頂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燒體等進行分隔。
9.4.3機械排煙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橫向宜按防火分區設置;
2.豎向穿越防火分區時,垂直排煙管道宜設置在管井內;
3.穿越防火分區的排煙管道應在穿越處設置排煙防火閥。排煙防火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排煙防火閥的試驗方法》GB15931的有關規定。
9.4.4在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閉場所中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時,應同時設置補風系統。當設置機械補風系統時,其補風量不宜小于排煙量的50%。
9.4.5機械排煙系統的排煙量不應小于表9.4.5的規定。
9.4.6機械排煙系統中的排煙口、排煙閥和排煙防火閥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排煙口或排煙閥應按防煙分區設置。排煙口或排煙閥應與排煙風機連鎖,當任一排煙口或排煙閥開啟時,排煙風機應能自行啟動;
2.排煙口或排煙閥平時為關閉時,應設置手動和自動開啟裝置;
3.排煙口應設置在頂棚或靠近頂棚的墻面上,且與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鄰邊緣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0m。設在頂棚上的排煙口,距可燃構件或可燃物的距離不應小于1.00m;
4.設置機械排煙系統的地下、半地下場所,除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和建筑面積大于50m2的房間外,排煙口可設置在疏散走道;
5.防煙分區內的排煙口距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30.0m;排煙支管上應設置當煙氣溫度超過280℃時能自行關閉的排煙防火閥;
6.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于10.0m/s。
9.4.7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系統和排煙補風系統的室外進風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煙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宜小于3.0m;當水平布置時,水平距離不宜小于10.0m。
9.4.8排煙風機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排煙風機的全壓應滿足排煙系統最不利環路的要求。其排煙量應考慮10%~20%的漏風量;
2.排煙風機可采用離心風機或排煙專用的軸流風機;
3.排煙風機應能在280℃的環境條件下連續工作不少于30min;
4.在排煙風機入口處的總管上應設置當煙氣溫度超過280℃時能自行關閉的排煙防火閥,該閥應與排煙風機連鎖,當該閥關閉時,排煙風機應能停止運轉。
9.4.9當排煙風機及系統中設置有軟接頭時,該軟接頭應能在280℃的環境條件下連續工作不少于30min。排煙風機和用于排煙補風的送風風機宜設置在通風機房內。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版)
8、防煙、排煙和通風、空氣調節
8.1一般規定
8.1.1高層建筑的防煙設施應分為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設施和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設施。
8.1.2高層建筑的排煙設施應分為機械排煙設施和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設施。
8.1.4通風、空氣調節系統應采取防火、防煙措施。
8.1.5機械加壓送風和機械排煙的風速,應符合下列規定:
8.1.5.1采用金屬風道時,不應大于20m/s。
8.1.5.2采用內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屬材料風道時,不應大于15m/s。
8.1.5.3送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7m/s;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于10m/s。
8.2自然排煙
8.2.1除建筑高度超過50m的一類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墻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煙方式。
8.2.2采用自然排煙的開窗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8.2.2.1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應小于3.00m2。
8.2.2.2靠外墻的防煙樓梯間每五層內可開啟外窗總面積之和不應小于2.00m2。
8.2.2.3長度不超過60m的內走道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于走道面積的2%。
8.2.2.4需要排煙的房間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面積的2%。
8.2.2.5凈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開啟的天窗或高側窗的面積不應小于該中庭地面積的5%。
8.2.3防煙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開的陽臺、凹廊或前室內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自然排煙時,該樓梯間可不設防煙設施。
8.2.4排煙窗宜設置在上方,并應有方便開啟的裝置。
8.3機械防煙
8.3.1下列部位應設置獨立的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設施:
8.3.1.1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防煙樓梯間、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采用自然排煙措施的防煙樓梯間,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前室。
8.3.1.3封閉避難層(間)。
8.3.2高層建筑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電梯間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量應由計算確定,或按表8.3.2-1至表8.3.2-4的規定確定。當計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時,應按兩者中較大值確定。
8.3.3層數超過三十二層的高層建筑,其送風系統及送風量應分段設計。
8.3.4剪刀樓梯間可合用一個風道,其風量應按二個樓梯間風量計算,送風口應分別設置。
8.3.5封閉避難層(間)的機械加壓送風量應按避難層凈面積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計算。
8.3.6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樓梯間和合用前室,宜分別獨立設置送風系統,當必須共用一個系統時,應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風管上設置壓差自動調節裝置。
8.3.7機械加壓送風機的全壓,除計算最不利環管道壓頭損失外,尚應有余壓。
其余壓值應符合下列要求:
8.3.7.1防煙樓梯間為40Pa至50Pa。
8.3.7.2前室、合用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封閉避難層(間)為25Pa至30Pa。
8.3.8樓梯間宜每隔二至三層設一個加壓送風口;前室的加壓送風口應每層設一個。
8.3.9機械加壓送風機可采用軸流風機或中、低壓離心風機,風機位置應根據供電條件、風量分配均衡、新風入口不受火、煙威脅等因素確定。
8.4機械排煙
8.4.1一類高層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32m的二類高層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
8.4.1.1無直接自然通風,且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或雖有直接自然通風,但長度超過60m的內走道。
8.4.1.2面積超過10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上無窗房間或設固定窗的房間。
8.4.1.3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或凈空高度超過12m的中庭。
8.4.1.4除利用窗井等開窗進行自然排煙的房間外,各房間總面積超過200m2或一個房間面積超過5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
8.4.2設置機械排煙設施的部位,其排煙風機的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8.4.2.1擔負一個防煙分區排煙或凈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劃防煙分區的房間時,應按每平方米面積不小于60m3/h計算(單臺風機最小排煙量不應小于7200m3/h)。
8.4.2.2擔負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煙分區排煙時,應按最大防煙分區面積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計算。
8.4.2.3中庭體積小于或等于17000m3時,其排煙量按其體積的6次/h換氣計算;
中庭體積大于17000m3時,其排煙量按其體積的4次/h換氣計算,但最小排煙量不應小于102000m3/h。
8.4.3帶裙房的高層建筑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當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開啟外窗進行自然排煙,裙房部分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時,其前室或合用前室應設置局部正壓送風系統,正壓值應符合8.3.7條的規定。
8.4.4排煙口應設在頂棚上或靠近頂棚的墻面上,且與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鄰邊緣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0m。設在頂棚上的排煙口,距可燃構件或可燃物的距離不應小于1.00m。排煙口平時關閉,并應設置有手動和自動開啟裝置。
8.4.5防煙分區內的排煙口距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30m。在排煙支管上應設有當煙氣溫度超過280℃時能自行關閉的排煙防火閥。
8.4.6走道的機械排煙系統宜豎向設置;房間的機械排煙系統宜按防煙分區設置。
8.4.7排煙風機可采用離心風機或采用排煙軸流風機,并應在其機房入口處設有當煙氣溫度超過280℃時能自動關閉的排煙防火閥。排煙風機應保證在280℃時能連續工作30min。
8.4.8機械排煙系統中,當任一排煙口或排煙閥開啟時,排煙風機應能自行啟動。
8.4.9排煙管道必須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裝在吊頂內的排煙管道,其隔熱層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并應與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離。
8.4.10機械排煙系統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宜分開設置。若合用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應符合排煙系統要求。
8.4.11設置機械排煙的地下室,應同時設置送風系統,且送風量不宜小于排煙量的50%。
8.4.12排煙風機的全壓應按排煙系統最不利環管道進行計算,其排煙量應增加漏風系數。
8.5通風和空氣調節
8.5.1空氣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質的房間,其送、排風系統應采用相應的防爆型通風設備;當送風機設在單獨隔開的通風機房內且送風干管上設有止回閥時,可采用普通型通風設備,其空氣不應循環使用。
8.5.2通風、空氣調節系統,橫向應按每個防火分區設置,豎向不宜超過五層,當排風管道設有防止回流設施且各層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進風和排風管道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風管應設在管井內。
8.5.3下列情況之一的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道應設防火閥:
8.5.3.1管道穿越防火分區處。
8.5.3.2穿越通風、空氣調節機房及重要的或火災危險性大的房間隔墻和樓板處。
8.5.3.3垂直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交接處的水平管段上。
8.5.3.4穿越變形縫處的兩側。
8.5.4防火閥的動作溫度宜為70℃。
8.5.5廚房、浴室、廁所等的垂直排風管道,應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設置防火閥。
8.5.6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管道等,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但接觸腐蝕性介質的風管和柔性接頭,可采用難燃燒材料制作。
8.5.7管道和設備的保溫材料、消聲材料和粘結劑應為不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
穿過防火墻和變形縫的風管兩側各2.00m范圍內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及其粘結劑。
8.5.8風管內設有電加熱器時,風機應與電加熱器聯鎖。電加熱器前后各800mm范圍內的風管和穿過設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道,均必須采用不燃保溫材料。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098-2009
6.1一般規定
6.1.1人防工程下列部位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防煙設施:
1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避難走道的前室。
6.1.2下列場所除符合本規范第6.1.3條和第6.1.4條的規定外,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
1總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人防工程;
2建筑面積大于5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房問;
3丙、丁類生產車間;
4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5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6中庭。
6.1.3丙、丁、戊類物品庫宜采用密閉防煙措施。
6.1.4設置自然排煙設施的場所,自然排煙口底部距室內地面不應小于2m,并應常開或發生火災時能自動開啟,其自然排煙口的凈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中庭的自然排煙口凈面積不應小于中庭地面面積的5%;
2其他場所的自然排煙口凈面積不應小于該防煙分區面積的2%。
6.2機械加壓送風防煙及送風量
6.2.1防煙樓梯間送風余壓值不應小于50Pa,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風余壓值不應小于25Pa。防煙樓梯間的機械加壓送風量不應小于25000m3/h。當防煙樓梯間與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別送風時防煙樓梯間的送風量不應小于16000m3/h。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風量不應小于12000m3/h。
注:樓梯間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按1.5m×2.1m計算,當采用其它尺寸的門時,送風量應根據門的面積按比例修正。
6.2.2避難走道的前室送風余壓值應與本規范第6.2.1條的防煙樓梯間前室的要求相同,機械加壓送風量應按前室入口門洞風速不小于1.2m/s計算確定。
避難走道的前室送風口應正對前室入口門且寬度應大于門洞寬度
6.2.3避難走道的前室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宜分別獨立設置。當需要共用系統時,應在支風管上設置壓差自動調節裝置。
6.2.4避難走道的前室、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排風應設置余壓閥,并應按本規范第6.2.1條的規定值整定。
6.2.5機械加壓送風機可采用普通離心式、軸流式或斜流式風機。風機的全壓值除應計算最不利環管路的壓頭損失外,其余壓值應符合本規范第6.2.1條的規定。
6.2.6機械加壓送風系統送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7m/s。
6.2.7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采風口與排煙口的水平距離宜大于15m,并宜低于排煙口。
6.3機械排煙及排煙風量
6.3.1機械排煙時,排煙風機和風管的風量計算應符合下列要求:
1擔負一個或兩個防煙分區排煙時,應按該部分總面積每平方米不小于60m3/h計算,但排煙風機的最小排煙風量不應小于7200m3/h;
2擔負三個或三個以上防煙分區排煙時,應按其中最大防煙分區面積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計算;
3中庭體積小于或等于17000m3時,排煙量應按其體積的6次/h換氣計算;中庭體積大于17000m3時,其排煙量應按體積的4次/h換氣計算,但最小排煙風量不應小于102000m3/h。
6.3.2排煙區應有補風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補風通路的空氣阻力不大于50Pa時,可采用自然補風;
2當補風通路的空氣阻力大于50Pa時,應設置火災時可轉換成補風的機械送風系統或單獨的機械補風系統,補風量不應小于排煙風量的50%。
6.3.3機械排煙系統宜單獨設置或與工程排風系統合并設置。當合并設置時,應采取在火災發生時能將排風系統自動轉換為排煙系統的措施。
6.4排煙口
6.4.1每個防煙分區內必須設置排煙口排煙口,應設置在頂棚或墻面的上部。
6.4.2排煙口宜在該防煙分區內均勻布置,并應與疏散出口的水平距離在2m,且與該分區內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30m。
6.4.3排煙口可單獨設置,也可與排風口合并設置;排煙口的總排煙量應按該防煙分區面積每平方米不小于60m3/h計算。
6.4.4排煙口的開閉狀態和控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單獨設置的排煙口,平時應處于關閉狀態,其控制方式可采用自動或手動開啟方式;手動開啟裝置的位置應便于操作;
2排風口和排煙口合并設置時,應在排風口或排風口所在支管設置自動閥門,該閥門必須具有防火功能;并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火災時,著火防煙分區內的閥門仍應處于開啟狀態,其它防煙分區內的閥門應全部關閉。
6.4.5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于10m/s。
6.5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管道和排煙管道
6.5.1機械加壓送風防煙、排煙管道內的風速,當采用金屬風道或內表面光滑的其它材料風道時,不宜大于20m/s,當采用內表面抹光的混凝土或磚砌風道時,不宜大于15m/s。
6.5.2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管道、排煙管道、排煙口和排煙閥等必須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排煙管道與可燃物的距離不應小于0.15m,或應采取隔熱防火措施。
6.5.3排煙管道的厚度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3的規定執行,但當金屬風道為鋼制風道時鋼板厚度不應小于1.00m。
6.5.4機械加壓送風防煙、排煙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墻。當需要穿過時,過墻處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煙管道應設置溫度大于70℃時能自動關閉的防火閥;
2排煙管道應設置溫度大于280℃時能自動關閉的防火閥。
6.5.5人防工程內廚房的排油煙管道宜按防火分區設置,且在與垂直排風管連接的支管處應設置動作溫度為150℃的防火閥。
6.6排煙風機
6.6.1排煙風機可采用普通離心式風機或排煙軸流風機;排煙風機應在煙氣溫度280℃時能連續工作30min。排煙風機必須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煙風機入口處的總管上應設置當煙氣溫度高于280℃時能自動關閉的排煙防火閥,該閥應與排煙風機聯鎖,當閥門關閉時,排煙風機應能停止運轉。
6.6.2排煙風機可單獨設置或與排風機合并設置;當排煙風機與排風機合并設置時,宜采用變速風機。
6.6.3排煙風機的全壓應按排煙系統最不利環管路進行計算,排煙量應按本規范第6.3.1條計算確定,并應增加10%。
6.6.4排煙風機的安裝位置,宜處于排煙區的同層或上層,排煙管道宜順氣流方向向上或水平敷設。
6.6.5排煙風機應與排煙口聯動,當任何一個排煙口、排煙閥開啟或排風口轉為排煙口時,系統應轉為排煙工作狀態,排煙風機應自動轉換為排煙工況;當煙氣溫度大于280℃時,排煙風機應隨設置于風機入口處防火閥的關閉而自動關閉。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2014
8.2排煙
8.2.1除敞開式汽車庫、建筑面積小于1000m2的地下一層汽車庫和修車庫外,汽車庫、修車庫應設置排煙系統,并應劃分防煙分區。
8.2.2防煙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2000m2,且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防煙分區可采用擋煙垂壁、隔墻或從頂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劃分。
8.2.3排煙系統可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或機械排煙方式。機械排煙系統可與人防、衛生等排氣、通風系統合用。
8.2.4當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時,可采用手動排煙窗、自動排煙窗、孔洞等作為自然排煙口,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自然排煙口的總面積不應小于室內地面面積的2%;
2自然排煙口應設置在外墻上方或屋頂上,并應設置方便開啟的裝置;
3房間外墻上的排煙口(窗)宜沿外墻周長方向均勻分布,排煙口(窗)的下沿不應低于室內凈高的1/2,并應沿氣流方向開啟。
8.2.5汽車庫、修車庫內每個防煙分區排煙風機的排煙量不應小于表8.2.5的規定。
注:建筑空間凈高位于表中兩個高度之間的,按線性插值法取值。
8.2.6每個防煙分區應設置排煙口,排煙口宜設在頂棚或靠近頂棚的墻面上。排煙口距該防煙分區內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30m。
8.2.7排煙風機可采用離心風機或排煙軸流風機,并應保證280℃時能連續工作30min。
8.2.8在穿過不同防煙分區的排煙支管上應設置煙氣溫度大于280℃時能自動關閉的排煙防火閥,排煙防火閥應聯鎖關閉相應的排煙風機。
8.2.9機械排煙管道的風速,采用金屬管道時不應大于20m/s;采用內表面光滑的非金屬材料風道時,不應大于15m/s。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于10m/s。
8.2.10汽車庫內無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車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區,當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時,應同時設置補風系統,且補風量不宜小于排煙量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