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取消規劃許可證作為消防審批的前置條件
時間:2017-11-15 閱讀:1397次來源:本站
2017年10月17日,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修正案》。明確不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作為消防設計審核的前置條件,不將消防設施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作為消防驗收材料。
根據現行規定,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時,應當同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證明文件。建設工程竣工后,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申請消防驗收。
據近3年工作統計,每年該市申報消防驗收的各類建設工程約13000個,而該市目前只有3家符合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難以滿足實際需要。
修改后的條例明確不再將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作為申請消防驗收提交的材料,同時明確不再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作為消防設計審核的前置條件,解決目前部分重大工程項目建設問題。
據悉,10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監督管理支隊發出通知:即日起,在所有消防審批受理窗口,不再要求建設單位提交規劃許可證明文件和消防設施檢測合格的證明文件。
附:
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八十一號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的決定》經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17年10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0月17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的決定
(2017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修正案(草案)》,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或者消防設計備案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三)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四)消防設計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br />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消防設施的工程竣工圖紙;“(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裝修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五)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六)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測?!?br /> 《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部分條文的序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根據現行規定,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時,應當同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證明文件。建設工程竣工后,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申請消防驗收。
據近3年工作統計,每年該市申報消防驗收的各類建設工程約13000個,而該市目前只有3家符合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難以滿足實際需要。
修改后的條例明確不再將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作為申請消防驗收提交的材料,同時明確不再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作為消防設計審核的前置條件,解決目前部分重大工程項目建設問題。
據悉,10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監督管理支隊發出通知:即日起,在所有消防審批受理窗口,不再要求建設單位提交規劃許可證明文件和消防設施檢測合格的證明文件。
附:
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八十一號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的決定》經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17年10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0月17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的決定
(2017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修正案(草案)》,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或者消防設計備案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三)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四)消防設計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br />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消防設施的工程竣工圖紙;“(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裝修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五)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六)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測?!?br /> 《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部分條文的序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