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的分類及耐火等級
時間:2023-10-18 閱讀:1361次來源:本站
民用建筑按其建筑高度和層數可以分為單、多層民用建筑和高層民用建筑。高層民用建筑又根據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樓層的建筑面積可分為一類和二類。民用建筑的分類應符合表5.1.1的規定。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類別應根據本表類比確定。
2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類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規定; 3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范有關高層民用建筑的規定。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可分為一、二、三、四級。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5.1.2的規定。
注: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墻體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2 住宅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可按現行國家標準《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的規定執行。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應根據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災撲救難度等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一級;
2 單、多層重要公共建筑和二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5.1.3A 除木結構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h和1.00h。
5.1.5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板應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層宜采用不燃、難燃材料,當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鋪設在可燃、難燃保溫材料上時,防水材料或可燃、難燃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
5.1.6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難燃性墻體的房間隔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當房間的建筑面積不大于100m2時,房間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難燃性墻體或耐火極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墻體。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住宅建筑內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
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墻、房間隔墻和屋面板,當確需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應為不燃材料,且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范有關規定。
5.1.8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 三級耐火等級的醫療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當采用難燃材料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 二、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門廳、走道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5.1.9 建筑內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外露部位,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且節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