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的一般規定,都有哪些?
時間:2022-06-24 閱讀:1244次來源:本站
制定“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目的是為我國汽車庫建設的建筑防火設計提供依據,減少和防止火災對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危害,保障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本規范的適用范圍指: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防火設計,括了民用建筑所屬的汽車庫和人防地下車庫;同時明確規定了,消防站的汽車庫,不適用于本規范。原因是:消防站的汽車庫,由于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構造等要求上都有一些特殊要求,所以列入了本規范,不適用的范圍。
那么“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的一般規定,都包括哪些?
1,車庫、車場的選址和總平面設計,應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合理確定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位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等。
2、在車庫、車場不應布置在易燃、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的生產裝置區和貯存區內。
3、車場、車庫不應與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的廠房、倉庫貼鄰或組合建造。
4、汽車庫不應與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樓,病房樓等組合建造。符合特定要求規定的除外。
5、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應為單層建筑,且應獨立建造。當停車數量不大于3輛時,可與一、二級耐火等級的4類汽車庫貼鄰,但應采用防火墻隔開。
6、1類修車庫應單獨建造;2、3、4類修車庫可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首層或與其貼鄰,但不得與甲、乙類廠房、倉庫,明火作業的車間或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的教學樓,老年人建筑,病房樓及人員密集場所組合建造或貼鄰。
7、為汽車庫、修車庫服務的下列附屬建筑,可與汽車庫、修車庫貼鄰,但應采用防火墻隔開,并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貯存量不大于1噸的甲類物品庫房;
2)總安裝容量不大于“每小時5m3”的乙炔發生器間和貯存量不超過5個標準鋼瓶的乙炔氣瓶庫;
3)1個車位的非封閉噴漆間或不大于2個車位的封閉噴漆間;
4)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的充電間和其他甲類生產場所。
8、地下、半地下汽車庫內不應設置修理車位、噴漆間、充電間、乙炔間和甲、乙類物品庫房。
9、汽車庫和修車庫內不應設置汽油罐、加油機、液化石油氣或液化天然氣儲罐、加氣機。
10、停放易燃液體、液化石油氣罐車的汽車庫內,不得設置地下室和地溝。
11、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不應設置在汽車庫、修車庫內。當受條件限制必須貼鄰汽車庫、修車庫布置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12、1類、2類汽車庫、停車場宜設置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滅火器材間。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規定了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建筑防火設計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在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防火設計中,應從國家經濟建設的全局出發,結合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實際情況,積極采用先進的防火與滅火技術,做到確保安全、方便使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