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計: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中規定的防火間距是多少?
時間:2022-06-22 閱讀:4223次來源:本站
消防設計中,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的防火間距是多少?
一、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之間及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除甲類物品倉庫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此表的規定。其中,高層汽車庫與其他建筑物,汽車庫、修車庫與高層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按此表的規定值增加3米;汽車庫、修車庫與甲類廠房的防火間距應按此表的規定值增加2米。
注意事項:
1、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物外墻的最近距離算起,如外墻有凸出的可燃物構件時,則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停車場從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車位置邊緣算起。
2、廠房、倉庫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二、汽車庫、修車庫之間或汽車庫、修車庫與其他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兩座建筑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或當較高一面外墻比較低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屋面高15米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2、當兩座建筑相鄰較高一面外墻上,同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圍內的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此表的規定值減小50%;
3、相鄰的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當較高一面外墻的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墻上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防火卷簾、水幕等防火設施時,其防火間距可減小,但不應小于4米;
4、相鄰的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當較低一座的屋頂無開口,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小時,且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減小,但不應小于4米。
三、停車場與相鄰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之間,當相鄰建筑的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或比停車部位高15米范圍以下的外墻均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防火間距可不限。
四、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甲類物品倉庫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此表的規定。
注意事項:
1 甲類物品的分項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2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甲類物品倉庫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的規定值增加5米。
五、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米,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米。甲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米,與廠房、倉庫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此表的規定值增加2米。
六、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易燃、可燃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儲罐,以及液化石油氣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此表的規定。
注意事項:
1,防火間距應從距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最近的儲罐外壁算起,但設有防火堤的儲罐,其防火堤外側基腳線距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距離不應小于10米。
2,計算易燃、可燃液體儲罐區總容量時,1立方米的易燃液體按5立方米的可燃液體計算。
3,干式可燃氣體儲罐與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防火間距,當可燃氣體的密度比空氣大時,應按本表對濕式可燃氣體儲罐的規定增加25%;當可燃氣體的密度比空氣小時,可執行本表對濕式可燃氣體儲罐的規定。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與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對濕式可燃氣體儲罐的規定。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的總容積按儲罐幾何容積(立方米)和設計儲存壓力(絕對壓力,105帕)的乘積計算。
4,容積小于1立方米的易燃液體儲罐或小于5立方米的可燃液體儲罐與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防火間距,當采用防火墻隔開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七、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場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此表的規定。
八、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燃氣調壓站、液化石油氣的瓶裝供應站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有關規定。
九、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石油庫、汽車加油加氣站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和《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 50156的有關規定。
十、停車場的汽車宜分組停放,每組的停車數量不宜大于50輛,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米。
十一、屋面停車區域與建筑其他部分或相鄰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按地面停車場與建筑的防火間距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