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和民用建筑 燃氣使用場所消防安全須知
時間:2017-11-02 閱讀:1622次來源:本站
為深刻汲取省內外電動車和民用建筑燃氣火災事故教訓,有效預防和遏制類似火災事故發生,根據公安部統一部署,經省政府同意,近日,省消防安全委員會決定加強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和民用建筑燃氣使用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一、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須知
1.電動車應當在建筑外部的獨立區域(如:車棚或車庫)集中停放、充電,該區域與相鄰建筑應保持一定安全間距。
2.受場地環境限制,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區域無法獨立設置在建筑外部而必須附設在建筑內的,應設置在建筑首層或地下一層。設置在首層時,宜設置在無圍護結構的架空區域;當設置在地下一層或采用封閉結構的首層時,應當與建筑其他區域采用實體防火墻和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進行嚴格防火分隔,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設施和防排煙設施。
3.電動車嚴禁在住宅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門洞口)、樓層樓道和電梯前室內停放、充電;嚴禁在群租房內停放、充電;嚴禁在人員密集場所內停放、充電。
4.電動車或其電池不得在住宅房屋內和陽臺部位充電,只可在庭院等露天部位充電。
5.電動車集中充電區域應設置專用充電裝置并配置專用配電箱。充電裝置應具備定時斷電、過載保護、短路保護、漏電保護等功能。
6.物業管理單位(或承擔相應職能的單位)應立即對所在住宅小區、單位的電動車占用禁停區域私停亂放、私搭亂接電線等違規情況進行集中清理;要因地制宜集中設置電動車充電區域;要在禁停區域醒目位置張貼電動車禁停標識,定時開展檢查巡查,及時勸阻、制止違規停放、充電行為。對不聽勸阻或者拒不配合清理工作的,物業管理單位要第一時間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二、民用建筑燃氣使用場所消防安全須知
1.嚴禁在高層建筑、地下建筑和通風不良的場所內使用、儲存瓶裝液化石油氣;嚴禁在集體宿舍、單身公寓、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內使用、儲存瓶裝液化石油氣;嚴禁在居住房間內使用、儲存瓶裝液化石油氣。
2.使用燃氣的住宅用戶宜安裝可燃氣體濃度探測、警報裝置,燃氣使用過程中,人不得長時間離開。
3.經營性場所嚴禁將液化石油氣氣瓶和管道布置在營業廳內;嚴禁將氣瓶和灶具放置在人員主要出入口;當使用液化石油氣氣瓶組供氣時,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設置獨立瓶組間,瓶組總容積不大于1立方。經營性場所的廚房和瓶組間應當安裝具備緊急事故自動切斷和防爆排風功能的可燃氣體濃度探測、警報裝置。
4.用戶應當通過正規渠道購買、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應當使用定期檢驗合格、瓶體外觀無損傷且未超過法定使用期限的鋼瓶;應當使用質量合格的減壓閥、軟管和灶具。嚴禁購買非法商販出售的瓶裝液化石油氣。
5.燃氣鋼瓶應放置在通風良好、周圍無可燃物的地方,距灶具或熱源不得小于1米。
6.用戶應當定期采用耳聽、鼻聞或涂抹肥皂液等方法,檢查燃氣瓶體(焊縫、瓶底、銹蝕點等關鍵部位)、閥門、膠管、接口、灶具等部位是否漏氣。當發現泄露時,應立即關閉燃氣閥門,并打開門窗通風,禁止開、關一切電器,同時向供氣單位報修。
7.嚴禁私拆、私遷、私改燃氣管線和設施;嚴禁在燃氣管線上放置、搭接物品或掛繩;嚴禁私自傾倒液化石油氣殘液或者用氣瓶倒灌;嚴禁加熱、摔砸、倒臥、暴曬氣瓶;嚴禁拆卸鋼瓶角閥和減壓閥零部件。
一、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須知
1.電動車應當在建筑外部的獨立區域(如:車棚或車庫)集中停放、充電,該區域與相鄰建筑應保持一定安全間距。
2.受場地環境限制,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區域無法獨立設置在建筑外部而必須附設在建筑內的,應設置在建筑首層或地下一層。設置在首層時,宜設置在無圍護結構的架空區域;當設置在地下一層或采用封閉結構的首層時,應當與建筑其他區域采用實體防火墻和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進行嚴格防火分隔,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設施和防排煙設施。
3.電動車嚴禁在住宅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門洞口)、樓層樓道和電梯前室內停放、充電;嚴禁在群租房內停放、充電;嚴禁在人員密集場所內停放、充電。
4.電動車或其電池不得在住宅房屋內和陽臺部位充電,只可在庭院等露天部位充電。
5.電動車集中充電區域應設置專用充電裝置并配置專用配電箱。充電裝置應具備定時斷電、過載保護、短路保護、漏電保護等功能。
6.物業管理單位(或承擔相應職能的單位)應立即對所在住宅小區、單位的電動車占用禁停區域私停亂放、私搭亂接電線等違規情況進行集中清理;要因地制宜集中設置電動車充電區域;要在禁停區域醒目位置張貼電動車禁停標識,定時開展檢查巡查,及時勸阻、制止違規停放、充電行為。對不聽勸阻或者拒不配合清理工作的,物業管理單位要第一時間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二、民用建筑燃氣使用場所消防安全須知
1.嚴禁在高層建筑、地下建筑和通風不良的場所內使用、儲存瓶裝液化石油氣;嚴禁在集體宿舍、單身公寓、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內使用、儲存瓶裝液化石油氣;嚴禁在居住房間內使用、儲存瓶裝液化石油氣。
2.使用燃氣的住宅用戶宜安裝可燃氣體濃度探測、警報裝置,燃氣使用過程中,人不得長時間離開。
3.經營性場所嚴禁將液化石油氣氣瓶和管道布置在營業廳內;嚴禁將氣瓶和灶具放置在人員主要出入口;當使用液化石油氣氣瓶組供氣時,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設置獨立瓶組間,瓶組總容積不大于1立方。經營性場所的廚房和瓶組間應當安裝具備緊急事故自動切斷和防爆排風功能的可燃氣體濃度探測、警報裝置。
4.用戶應當通過正規渠道購買、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應當使用定期檢驗合格、瓶體外觀無損傷且未超過法定使用期限的鋼瓶;應當使用質量合格的減壓閥、軟管和灶具。嚴禁購買非法商販出售的瓶裝液化石油氣。
5.燃氣鋼瓶應放置在通風良好、周圍無可燃物的地方,距灶具或熱源不得小于1米。
6.用戶應當定期采用耳聽、鼻聞或涂抹肥皂液等方法,檢查燃氣瓶體(焊縫、瓶底、銹蝕點等關鍵部位)、閥門、膠管、接口、灶具等部位是否漏氣。當發現泄露時,應立即關閉燃氣閥門,并打開門窗通風,禁止開、關一切電器,同時向供氣單位報修。
7.嚴禁私拆、私遷、私改燃氣管線和設施;嚴禁在燃氣管線上放置、搭接物品或掛繩;嚴禁私自傾倒液化石油氣殘液或者用氣瓶倒灌;嚴禁加熱、摔砸、倒臥、暴曬氣瓶;嚴禁拆卸鋼瓶角閥和減壓閥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