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筑物抗震鑒定標準
時間:2020-09-18 閱讀:3248次來源:本站
總則1.0.1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實行以預防為主的方針,減輕地震破壞,減少損失,對現有構筑物的抗震能力進行鑒定,并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減災對策提供依據,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9度地區的現有構筑物的抗震鑒定。本標準不適用于新建構筑物施工質量的評定。
1.0.3 符合本標準要求的現有構筑物,在預期的后續使用年限內應具有相應的抗震設防目標,后續使用年限為50年的現有構筑物,應具有與現行國家標準《構筑物抗震設計規范》GB 50191相同的設防目標。
1.0.4 抗震設防烈度,應采用現行國家標準《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 18306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現行國家標準《構筑物抗震設計規范》GB 50191規定的抗震設防烈度。對行業有特殊要求的構筑物,應按專門的規定進行抗震鑒定。
1.0.5 構筑物的抗震鑒定,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條文說明1 總則1.0.1 地震中構筑物的破壞主要由三種原因造成的:(1)構筑物抗力結構體系失效;(2)地基基礎失效;(3)地震地質災害(滑坡、泥石流等)引發整體破壞。本標準主要針對(1)、(2)項地震破壞因素對現有構筑物進行抗震鑒定。其設防目標,根據后續使用年限長短有所區別。后續使用年限為50年時,設防目標應與現行國家標準《構筑物抗震設計規范》GB 50191的規定相同。后續使用年限為50以下的,其設防目標均不同程度地低于50年的要求,但主體結構不發生整體倒塌破壞。
《工業構筑物抗震鑒定標準》GBJ 117-88(以下簡稱“88版鑒定標準”)是在國家標準《構筑物抗震設計規范》GB 50191-93(本標準中簡稱“93版設計規范”)之前制訂和實施的,當時尚沒有相應的工業構筑物設計規范。因此,20世紀90年代之前的工業構筑物,一般是按照《工業與民用建筑抗震設計規范》TJ 11-74或TJ 11-78進行設計的,與現行國家標準的設防水準和抗震措施有較大差異。當時的基本烈度是按國家地震局1957年頒布的第一代《中國地震區域劃分圖》(1:500萬)和1978年頒布的第二代《中國地震區域劃分圖》(1:300萬)確定的,即按一般場地(Ⅱ類場地,當時劃分為三類場地)條件下100年內可能遭遇的最大地震烈度。此外,當時的6度區為非地震設防區。雖然建設部于1984年頒發(84)城抗字第267號文《抗震基本烈度6度地區主要城市抗震設防和加固的暫行規定》,但僅適用于省會和百萬人口以上的城市中的電信、電力等工程,未包括一般的工業構筑物。尤其在第三代(1990年)、第四代(2001年)全國地震區劃圖上又有一些調整,有不少地區的基本烈度或地震動參數有所提高,造成已有構筑物的設防標準偏低。已建成幾十年的構筑物,普遍存在腐蝕等損傷,降低了主體結構的抗震承載力,須通過可靠性鑒定,或根據后續使用年限要求作出抗震鑒定。
現有構筑物的抗震設防目標,應按后續使用年限長短有所不同。后續使用年限為50年時,應與現行國家標準《構筑物抗震設計規范》GB 50191的要求相同,其抗震措施和抗震承載力的要求完全相同;后續使用年限不超過30年時,按A類進行抗震鑒定;后續使用年限30年以上50年以內時按B類進行抗震鑒定,其抗震措施和抗震承載力的要求均有不同程度地降低,但仍達到“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設防要求。
按照國務院《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結構設計必須確定其合理使用年限;對鑒定和加固工程,則要合理確定其后續使用年限;根據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2004年研究表明,按后續使用年限內具有相同的概率保證,后續使用年限為10年、20年、30年、40年、50年的地震作用相對比例,大致為0.37、0.59、0.75、0.88、1.00;抗震構造措施調整系數的相對大致比例為0.48(10年或20年)、0.64(30年)、0.91(40年)和1.00(50年)。
88版抗震鑒定標準的強度驗算,是按《工業與民用建筑抗震設計規范》TJ 11-78的規定取值,按容許應力和極限狀態設計法計算構件承載力。對鋼材和螺栓的容許應力按不考慮地震時數值的125%取值;對鋼筋混凝土結構和磚石結構的安全系數按不考慮地震時的80%取值,但不應小于1.1?,F行抗震設計是通過校準法求出78版規范總安全系數K所對應的可靠指標β,作為新規范的目標可靠度,將78版規范的單一安全系數設計表達式轉換為多系數的截面設計表達式。新規范采用相當于平均結構影響系數C的小震(多遇地震),并通過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γRE來反映承載力極限狀態的可靠指標的差異。實際上是通過提高某些構件承載力設計強度來加以調整。因此,78版規范按基本烈度設計與新規范按小震設計結果大體上是保持一致的。88版鑒定標準與78版規范的設計方法是相同的。
除了抗震承載力鑒定之外,現有構筑物抗震措施鑒定也是主要內容之一。88版抗震鑒定標準的抗震構造措施方面普遍低于現行國家標準《構筑物抗震設計規范》GB 50191的要求。后續使用年限少于50年時,其抗震措施要求有所降低,遭遇同樣地震時破壞程度略大于后續使用年限50年的構筑物。
1.0.2~1.0.4 本標準僅適用于抗震設防區現有構筑物的抗震鑒定,不得按本標準對新建構筑物進行抗震設計和施工質量評定??拐鹪O防烈度與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的對應關系如表1所示。
表1 抗震設防烈度與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的對應關系“現有構筑物”主要分為三類:第一類為使用年限在設計基準期內且設防烈度不變,但原規定的抗震設防類別提高的構筑物;第二類是雖然抗震設防類別不變,但因現行的區劃圖設防烈度提高后有可能不滿足相應設防要求的構筑物;第三類為設防類別和設防烈度同時提高的構筑物。
對于結合抗震鑒定進行裝修和改善使用功能時,可按本標準進行抗震鑒定。但增加層數或改變使用功能時,不能直接按本標準進行鑒定。
1.0.5 構筑物抗震鑒定的有關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 抗震工作主管部門發布的有關通知和規定;
2 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 50144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 50292等;
3 現行工程結構設計規范、工程結構設計統一標準中,有關設計原則、術語、符號以及靜力設計的強度和荷載取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