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服務網點-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
時間:2023-03-20 閱讀:1179次來源:本站
原則上,商業服務網點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依據住宅建筑定性來進行防火設計,但是,商業服務網點畢竟屬于公共活動場所,其建筑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以及安全疏散等等,仍應區別對待。
本文講述商業服務網點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文末附規范爭議及疑難探討。
第一章 商業服務網點的概念及功能
一、商業服務網點的定義:
商業服務網點,是設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每個分隔單元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2.1.4)
本條要求的“建筑面積”,是指設置在住宅建筑首層或一層及二層,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個小型商業用房的總建筑面積。比如,一個上、下兩層室內直接相通的商業服務網點,該“建筑面積”為該商業服務網點一層和二層商業用房的建筑面積之和。
二、商業服務網點的功能:
火災風險低于上述場所的辦公、物業等用房,也可以設置于商業服務網點中。
第二章 防火分隔
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應滿足以下防火分隔要求:(5.4.11)
1、住宅建筑居住部分與商業服務網點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
2、商業服務網點中每個分隔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相互分隔。
第三章 安全疏散
1、住宅部分和商業服務網點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
2、當每個分隔單元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200m2時,該層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5m,且應滿足室內點至兩個疏散門的連線夾角要求。(注:具體以《規范圖示》5.4.11為準)
3、上、下兩層的商業服務網點,可以設置封閉樓梯間,封閉樓梯間的首層應直通室外。
4、商業服務網點的二層,可通過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進行疏散,疏散走道隔墻的耐火極限應>1.00h,疏散走道的兩端均應設置安全出口。
5、每個分隔單元內的任一點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或封閉樓梯間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建規》表5.5.17中有關多層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
6、室內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小于1.1m,疏散距離可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1.50倍計算。
7、有關商業服務網點安全疏散要求,詳見《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圖示》18J811-1(2018年版)5.4.11。
第四章 消防設施
設有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來進行防火設計,因此商業服務網點的消防設施要求,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有關住宅建筑的要求確定,商業服務網點可視為住宅建筑的公共部分,詳見專題:住宅建筑-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
附:有關商業服務網點的特殊要求:
1、建筑面積大于200㎡的商業服務網點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
2、對于需要設置消火栓的建筑,商業網點的室內消火栓應至少滿足一股充實水柱到達室內任何部位,并宜設置在戶門附近。
第五章 其他
一、設有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來進行防火設計,商業服務網點的耐火等級、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等等,參照住宅建筑的相關要求確定。
二、商業服務網點的建筑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參照《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2017)單、多層建筑的各功能場所執行。
第六章 規范爭議及疑難探討
一、商業服務網點可否用作辦公、物業等用房,以及棋牌室、足療、歌廳?
商業服務網點的功能,可以是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洗衣店、藥店、洗車店、餐飲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對于火災風險不高于上述場所的辦公、物業用房等,可以設置于商業服務網點中,不影響商業服務網點的定性。
棋牌室等屬于公共娛樂場所,不應設置于商業服務網點。
歌廳、足療屬于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禁止設置于商業服務網點。參見專題:足療、按摩場所-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
二、住宅下部延伸出建筑主體投影外的商鋪,可否視為商業服務網點?
住宅下部延伸出建筑主體投影外的商鋪,只要符合商業服務網點的規范要求,仍可視為商業服務網點。
注:應適當控制延伸部分的長度,具體可依各地方規定。
三、商業服務網點的建筑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要不要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根據規范要求:設有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來進行防火設計。因此,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商業服務網點不需要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無須參照《建規》8.3.4.2的商店面積要求設置自動滅火系統。
同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置,也應按照住宅建筑定性來進行防火設計(《建規》8.4.2),商業服務網點可視為住宅建筑的“公共部分”。
需要說明的是,實際應用中,存在多個店鋪的室外擺放物品連成一體的情況,因此應鼓勵參照《建規》8.3.4.2和8.4.1.3的商店要求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四、商業服務網點的兩個相鄰分隔單元,可不可以合并?或者在這兩個單元增加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報警系統進行合并?
不可以合并,除非兩個相鄰單元合并以后,所有網點單元仍舊完全符合規范關于商業服務網點的要求(這種情況下在履行相關手續后可以合并)。否則,任意兩個分隔單元合并后,本建筑已不再屬于帶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建筑定性都變了,涉及的問題很多(包括規劃審批等等),僅僅增設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報警系統不能解決問題。
五、商業服務網點的每個單元,相鄰單元開口之間的墻體寬度?
建議參照《建規》6.2.5:住宅建筑外墻上相鄰戶開口之間的墻體寬度不應小于1.0m;小于1.0m時,應在開口之間設置突出外墻不小于0.6m的隔板。
六、商業服務網點的外墻,是否應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
規范僅要求公共建筑的外墻設置救援口,帶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仍屬于住宅建筑,按規范要求可以不設置救援口。注:廠房、倉庫、公共建筑的外墻應在每層的適當位置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7.2.4 )。
但是,商業服務網點實質屬于公共活動場所,存在較大的火災危險性,因此仍應設置救援口,且每個分隔單元的上下層均應設置,符合條件的玻璃門、窗口等,均可以作為救援口。
七、商業服務網點是否需要控制兩層的高度小于7.5米?
有觀點認為:根據2011版《住宅設計規范》4.0.5要求,當兩層的高度達到7.5米時,就需要按三層計算,將不再屬于商業服務網點。
本人認為,《建規》中的商業服務網點只需要考慮自然層數,對層高并無限制,不存在層數折算的問題,詳見專題:規范爭議-住宅建筑是否需要“層數折算”!
但是,為防止商業服務網點搭設夾層,部分地區采取限制商業服務網點層高的做法,應予支持!
八、符合商業服務網點要求的商店建筑(上面沒有住宅),是否可以套用《建規》中關于商業服務網點的要求?
這類商店的上部沒有住宅,并不符合商業服務網點的定義(《建規》2.1.4),但這類建筑的火災危險性明顯不會高于上面帶住宅的情況。因此,套用商業服務網點的要求應該可行。
但實際應用中,存在相鄰店鋪打通的情況,尤其普遍存在營業時多個店鋪擺放物品連成一體的情況,因此,對于要求按公共建筑的商業場所來考慮的規定,應予支持!
九、設置有消防電梯的住宅,電梯是否要在商業服務網點????
設置消防電梯的目的,是節省消防員的體力,使消防員能快速接近著火區域。根據在正常情況下對消防員的測試結果,消防員從樓梯攀登的有利登高高度一般不大于23m,商業服務網點僅為單層或二層,沒必要通過消防電梯進行救援,不需要設置消防電梯。
而且,商業服務網點的各商鋪完全分隔,通常情況下也無法通過消防電梯到達每一個商鋪,對于設置消防電梯的住宅,消防電梯不需要在商業服務網點???。
十、商業服務網點的建筑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是否參照住宅部分執行?
商業服務網點實質上屬于公共活動場所,其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應參照《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2017)單、多層建筑的各功能場所執行。
十一、關于室內消火栓的布置,對于應滿足室內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槍的2股充實水柱同時達到任何部位的住宅,躍層住宅和商業網點的室內消火栓,是否僅需要滿足一股充實水柱到達室內任何部位?
1、對于躍層住宅,其首層仍應滿足室內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槍的2股充實水柱同時達到任何部位,確有困難時,其躍層部分應至少滿足一股充實水柱到達室內任何部位。
2、商業服務網點位于住宅建筑的一、二層,可更多依靠外部救援,室內消火栓的布置,應至少滿足一股充實水柱到達室內任何部位,并宜設置在戶門附近。另外,對于建筑面積大于200㎡的商業服務網點,還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
注:建筑面積大于200㎡的商業服務網點,是指每網點單元的建筑面積,對于兩層的商業服務網點,應按兩層計算。